1交通事故理赔如何确定?诉讼一般是围绕索赔进行的。如果原告想获得有利的判决,就必须提供支持其主张的证据。另一方面,如果原告想保护自己的利益,就要先确定自己的诉讼请求,这样法院才能做出判决。那么在现实中,如何确定交通事故诉讼请求呢?以下是具体介绍。1.交通事故理赔怎么定?索赔中的赔偿项目要具体明确,同时要符合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如果需要继续治疗,在提起民事诉讼的时候,如果要产生的费用是明确的,可以加入到索赔中;如果费用没有发生,不确定是否会发生,可以请求法院保留上诉权,而不是在诉讼中要求赔偿。有人认为提起诉讼时,费用要求越高越好,其实不然。漫天要价的做法不仅不符合我国的法律法规,也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同时还要支付相应的诉讼费用,给原告带来了过重的负担。具体来说,可以向被告主张的赔偿项目的范围和数额的计算。此外,值得注意的是,交通事故受害人或其家属如果想要求赔偿交通事故造成的精神损害,必须同时提起交通事故赔偿诉讼,不能在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终结后另行起诉。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未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在诉讼结束后基于同一侵权事实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二,交通事故的诉讼时效是公平的,公平正义是其首要目标,但同时为了维护稳定的社会关系,法律也注重效率原则。一方面,效率原则体现在法院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案件,不得延误;另一方面,体现在当事人提起诉讼应当遵循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也就是说,当事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提起诉讼。无正当理由未在诉讼时效内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将丧失诉讼胜算,法院将驳回其诉讼请求。根据《民法通则》第135-137条规定,交通事故致人伤残、死亡的,民事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民事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从交通事故发生时起计算;既有人身伤害又有财产损失的,另行计算诉讼时效。这意味着,交通事故受害人既有身体伤害又有财产损失,且无正当理由一年内未提起诉讼的,不能再向法院起诉要求人身损害赔偿,但仍可起诉要求财产损失赔偿。同时,法律规定了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在诉讼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提出请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时效期限重新计算。也就是说,如果是交通事故发生后近一年,且当事人所在地因洪水导致当事人无法出行、法院无法工作的,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在不可抗拒的原因消失后继续计算。如果双方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一年内达成协议,或者只有一方向另一方提出赔偿请求(需提供证据),另一方反悔约定或者知道对方主张的,诉讼时效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