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报废,是指车辆达到国家报废标准或者虽然未达到国家报废标准,但发动机或者底盘严重损坏,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或者不符合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那么,车辆报废的原因有哪些呢?今天,我就来给大家科普一下。
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1. 达到规定使用年限;
2. 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3. 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4. 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 3 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除了上述情况,小客车在使用 6 年以内,每 2 年检验 1 次;超过 6 年的,每年检验 1 次;超过 15 年的,每 6 个月检验 1 次。货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 10 年以内每年检验 1 次;超过 10 年的,每 6 个月检验 1 次。摩托车 4 年以内每 2 年检验 1 次;超过 4 年的,每年检验 1 次。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 1 次。如果机动车使用年限到了而车况仍然不错,可不可以让其继续“发挥余热”呢?回答是肯定的:经安全性能和尾气排放检测合格的车辆,根据国家规定其使用年限可适当延长报废期限,但延长期最长不超过 5 年。
对延长使用年限的车辆,应当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增加检验次数。一个检验周期内连续三次检验不符合要求的,应注销登记,不允许再上路行驶。延缓报废使用的旅游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 4 次;延缓报废使用的 9 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 2 次,超过 15 年的,从第 16 年起每年定期检验 4 次。
办理机动车延缓报废手续,车主应携带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出具的安全技术检验证明到车管所窗口直接办理。车管所会对延期报废的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符合条件的车辆延缓报废。延缓报废的机动车涉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机动车所有人不得申请延期报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