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行驶安全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以下行为:
1.安装汽车或擅自改变汽车的注册结构、构造或特性;
2.更改汽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车辆识别代码;
3.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的汽车登记证书、号牌、驾驶证、检验标志符号和保险标志符号;
4.使用其他汽车登记证书、号牌、驾驶证、检验合格标志和保险标志。
非法改装的汽车上路行驶,公安交管部门将扣留该车,没收非法装置,责令恢复原状,并依法处以200元罚款。对非法改装的轻便摩托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发放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