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结果责任原则是什么?结果责任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技术认定的客观性。从技术角度看,交通事故的原因可分为发生原因和结果原因两种,二者共同导致了交通事故的结果。严格来说,这两种原因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地位是不同的。原因是打破交通平衡环境的主动,有一定的主动性。原因是在外界因素的作用下,能造成结果的因素具有一定的被动性。这两种原因并不是完全孤立的,有时一种原因同时包含发生因素和结果因素。交通事故鉴定是全面、客观反映交通事故原因的技术鉴定,应当客观、科学、公正地表述交通事故原因。作为证据,当事人的过错客观上造成了事故的后果或者是造成后果的原因之一,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承担事故责任。第二,增强交通参与者维护交通安全的意识。交通环境是一个复杂的大系统,交通参与者是其子系统。为了维持大系统的正常运行,子系统必须正常运行,这就要求每一个交通参与者都要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根据该法第四十六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六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一条。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因果关系原则是什么?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规定,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需要确定哪些行为在事故中起作用,以及作用的大小。至于那些在事故中起作用的行为,只有那些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行为才起作用。1、首先是确定因果关系。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其行为必须与事故有因果关系。交通事故鉴定是技术鉴定。在确定行为与事故的因果关系时,只需确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实际属于事故原因即可。根据必要条件规则,所有构成后果发生的必要条件的条件都是事实原因。2.其次,认定直接原因行为人的行为是能够实际造成交通事故和损害后果的因素,构成事实原因,即直接原因。交通事故鉴定作为一种技术鉴定,应当明确事故的直接原因。交通事故鉴定只是证据之一。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应从技术角度认定直接行为人的责任,而不考虑相关法律责任人的事故责任。根据: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六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和该法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