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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公司能否向司机追偿
李学勤
福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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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时长
17.64年
本人04年参加工作,一直在综合汽修厂里面工作。担任机电维修技师。擅长长安福特,丰田、日产车型,主修国内汽车。
1出租车公司能否向司机追偿出租车和出租车公司之间是一种挂靠关系,会涉及到责任的承担。尤其是出租车司机发生交通事故时,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可以以出租车公司为被告进行诉讼。赔偿后,公司能收回吗?让我们和边肖一起来看看吧。出租车公司能向司机追偿吗?如果出租车司机有过错,可以判决出租车公司有权向出租车司机追偿。一、实践中出租汽车驾驶员与出租汽车公司的法律关系(一)雇佣关系雇佣关系是出租汽车公司与出租汽车驾驶员之间因雇佣、雇佣关系而建立的控制、支配、从属关系。出租汽车驾驶员服从出租汽车公司的统一调配和管理,提供的劳务是出租汽车公司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出租车公司为出租车司机分配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制工作时间,定期支付劳动报酬并进行管理。在雇佣关系中,出租车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属于出租车公司。(二)挂靠关系挂靠关系是指个人自费购买车辆,但为了符合当地对车辆管理的要求,将车辆挂靠在有营运牌照的公司而建立的关系。在挂靠关系中,出租汽车的所有权属于出租汽车驾驶员,驾驶员使用出租汽车公司提供的合法有效的营运牌照经营出租汽车。有两种加盟模式。第一种是挂靠的出租车公司收取管理费或获得经济利益,根据挂靠合同对出租车司机实行统一管理,对出租车司机所有的车辆有一定程度的经营控制权。第二种是挂靠公司不收取管理费或获取其他经济利益,不管理出租车司机及其车辆。实践中会出现出租车车主雇佣他人的情况。此时,被挂靠人雇佣的可以称为二级员工,挂靠人仍称为出租车司机。有的子员工是挂靠人直接选的,出租车公司不管理;有的出租车公司还对子员工的聘用设置了严格的条件,亲自参与子员工的选拔,接受公司的统一监督管理。(3)承包关系,合同关系,是出租汽车驾驶员向出租汽车公司缴纳承包金,承包出租汽车公司所有的出租汽车,自主决定经营政策,享有经营收益的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出租车公司享有出租车的所有权,出租车司机通过支付合同款取得出租车的使用权,享有对出租车的实际控制权。公司对出租车司机和出租车实行统一管理和调度。二。不同法律关系的责任(一)雇佣关系的责任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事雇佣活动,发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致人损害的,适用雇主责任。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可以知道,在用人单位授权或者授意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动活动,或者职工的行为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视为“从事雇佣活动”。在实践中,按照出租汽车公司授权经营或者虽未经营,但在理性人看来属于从事雇佣活动的出租汽车驾驶员。雇主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即出租汽车公司不能以无过错为由拒绝履行赔偿责任,也不能因其声称已尽了选择和监督的注意,或者即使尽了注意仍不能避免损失而免除责任。因此,出租汽车公司直接聘用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发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出租汽车公司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在我看来,这里有一个特殊的情况。
如果出租车司机在雇佣过程中造成损害,但出租车司机是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损害的,比如醉酒驾驶、不遵守交通规则等,那么出租车司机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劳动者追偿。但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基于出租车公司和出租车司机的责任承担能力的悬殊和当事人赔偿的难度,要求出租车公司先承担雇主责任,赔偿后再向出租车司机追偿,更有利于当事人权益的维护和法律目的的实现。(二)挂靠关系的责任挂靠关系引起的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涉及到所有人与管理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和责任问题。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隶属关系。在审判实践中,普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依法成立的合同”第八条,该条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该规定确定了挂靠合同的成立和挂靠关系的效力。从属关系需要在几种情况下分析。1.挂靠出租汽车公司收取管理费或获得经济利益,根据挂靠合同对出租汽车驾驶员实施统一管理。在这种情况下,挂靠公司可以视为取得了出租车的经营收益。如果挂靠公司只获得收益而不承担责任,出租车司机和出租车公司的利益明显失衡,不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因此,本案中,挂靠公司应当与挂靠人共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出租车公司与出租车司机共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司法实践中对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适用按份责任,这主要是基于“你有多少权利,你就有多少义务”。责任主体根据法律或者合同规定,按照一定份额承担责任,认为这种承担责任的方式有利于在关联公司和关联人之间取得平衡。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适用连带责任,这主要是基于如何更好地维护当事人利益的考虑。在连带责任中,所有责任人集体对赔偿权利主体承担全部责任,对外不划分责任份额,但责任人内部仍有责任份额的划分。权利主体有权向任何责任人主张全部赔偿,责任人不得拒绝,但责任人有权在履行完毕后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笔者认为,关联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存在着基于合同关系和业务关系的密切关系。关联公司和关联人承担连带责任,然后由责任多的一方承担责任少的一方追偿,显然比当事人按责任份额分别追偿更容易,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同时,作为第三人,当事人对于关联公司与关联公司在关联合同中约定的责任分担或收益的全部真相,显然更难知晓。因此,笔者认为,在这种挂靠关系中,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在关联公司收取管理费或获取其他经济利益的关联关系中,关联人与关联公司之间约定关联公司免除交通事故后果的,仅在双方之间具有约束力,不能对抗第三人。2.关联公司未收取管理费或获得其他经济利益,关联公司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关于公平原则的规定,可以判定出租车司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未收取管理费或未获得其他经济利益的关联公司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3.被挂靠者即出租车司机雇佣他人的情况。在这种法律关系中,如果二级员工发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必须明确挂靠人即出租车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史尚宽老师认为,如果二级员工服从附属人的监督,而附属人不处于直接监督的地位,附属人不是二级员工的雇主,所以附属人不对二级员工的行为负责。笔者认为,关联公司是否对二级员工进行选择和监督,是判断关联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的关键。如果二级员工是由关联公司选派,并由关联公司直接监管,则关联公司是赔偿主体,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面,不是赔偿主体,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三)合同关系中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责任。赔偿责任涉及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律关系和责任。目前,我国法律对合同关系中的出租车经营权没有明确的规定。实践中,对于合同关系的责任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认为应该处理的不仅仅是雇佣关系。首先出租车公司要负全责赔偿,然后出租车公司和出租车司机进行内部追偿。第二种是应该以合同关系的名义直接处理,承包人的出租车司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出租汽车公司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我看来,合同关系和雇佣关系有着本质的区别。确立雇佣关系,需要明确双方是否存在控制、支配、隶属关系。一般来说,最关键的标志是发不发工资。在合同关系中,出租车司机和出租车公司之间是管理关系。出租车司机要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对出租车实行统一管理。但出租车司机可以自由决定运营政策,每月的运营收入,除了交给公司的管理费,都归自己所有。同时,公司不支付出租车司机工资,出租车司机与出租车公司没有法律上的隶属关系。所以,这不是一种控制、支配、从属的雇佣关系。我们不应该通过比较雇佣关系来处理合同关系中的责任。实践中,出租车公司与出租车司机之间的合同属于无名合同。一般来说,实践中签订的合同叫“租赁协议”,合同款也叫“租金”。但不属于租赁法律关系,属于合同法律关系。因为租赁合同的特点是标的物用益物权的转让,只有在承租人独立使用租赁物的情况下,租赁关系才能成立。虽然出租车公司将车交付给出租车司机运营,但其“租赁”的车仍以公司名义运营,公司也对出租车司机及其承包车辆实行统一管理。公司仍然享有一定的出租车经营权,公司也从出租车的日常运营中获得利益。因此,很明显,出租车司机并没有独立使用出租车,出租车的使用权并没有完全转让。因此,租赁关系不成立,而是合同关系。在经营权的承包关系中,发包方有对承包方进行委派和考核的义务;此外,发包人有义务对承包人实施统一管理。但是,承包商决定自己的经营方针,有很大的独立经营权。所以,关键责任在包工头自己。雇主和
这不利于当事人利益的维护和法律目的的实现。因此,在合同关系中,法院可能会判决雇主的出租车公司和承包商的出租车司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出租车司机有过错,法院可以判决出租车公司有权向出租车司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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