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解读《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具体操作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具体操作规则。目前,在全国交管部门信息统一联网之前,即使上海交管部门对当事人进行“终身禁驾”的处罚,他仍有可能在外地重新取得驾驶证。如果这个问题不能解决,那么“终身禁驾”在实践中可能会失效。这个说法很有道理,因为按照现行规定,只要在当地居住满一年以上,就可以凭暂住证报名参加考试。还有一个处罚程序的问题。“终身禁驾”是非常严厉的处罚。一旦实施,意味着当事人的一项特有权利将被消灭,其对当事人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因此,惩罚程序应该是公正和完整的。也就是说,既要保证被处罚人在过程中拥有对抗权,又要尽可能拓宽被处罚人权利的救济渠道。比如,被处罚人被赋予要求听证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法律的本质决定了法律必须简洁,尤其是比较重要的法律。虽然它们尽可能全面,但永远不可能全面。就像我们在做了《民法通则》之后还需要再做一个《实施细则》来补充一样,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也需要一个类似的详细实施细则。这个实施细则的地位应该属于法律,而不是交管部门自己制定的文件或者操作细则。行政机关无权解释法律,更无权通过实施细则来改变法律规定。这是最基本的原则。但是错误在过去并不少见。在一般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很多执行部门为了便于执行,都在制度中制定出台了具体的操作细则。因此,许多地方改变了法律规定,有时甚至违反了这些规定。执法部门为了自身的便利,可能会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制造新的不公平。所以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如果要配备实施细则,应该由立法机关制定。如果是交管部门制定的,至少要经过立法部门的审查。这个《道路交通安全法》不仅在“终身驾驶”这个问题上缺少实施细则,在其他方面也存在同样的问题。为了使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真正落到实处,在实践中体现立法者的初衷,笔者建议尽快制定实施细则。不管是哪个部门具体制定,最关键的一点必须和新法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