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增加准驾型,申请增加准驾型,申请增加准驾型,申请增加准驾型。(一)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证条件;经审核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2)学习机动车驾驶,应当先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经考试合格后再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进行。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员,应当在教练员的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不要当教练。(三)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提出申请。(四)申请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大型客车、拖拉机、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两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自行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等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五)微型汽车、微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的机动车驾驶证可以在暂住地申领。(六)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年龄要求:1。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年龄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2.报考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两轮摩托车或者轮式自行自行车的,年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3.申请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年龄在21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4.申请拖拉机准驾车型的,年龄在24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5.报考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年龄在26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七)申请附加准驾车型的身体条件:1。身高:报考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准驾车型的,身高155 cm以上,报考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身高150 cm以上;2.视力:报考大型客车、拖拉机、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对数视力表上裸眼视力或矫正视力达到5.0以上。其他准驾车型,双眼裸眼视力或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3.辨色:无红绿色盲;4.听觉:两耳分别距离音叉50cm,辨别声源方向;5.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三指必须健全,四肢及手指运动功能正常;6.下肢:运动功能正常。申请驾驶手动挡汽车,下肢长度不得大于5cm。申请驾驶自动挡汽车的,右下肢应当健全;7.躯干和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1。您患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美尼尔氏病、眩晕、成瘾、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影响身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以及其他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2、吸食、注射毒品,长期依赖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3.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未满两年的;4.因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5.驾驶证被依法吊销未满三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九)已经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在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无满分记录。
申请增加中型客车、牵引车和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申请增加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取得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或者三轮汽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且申请前最近连续两个记分周期无满分记录;或者取得一年以上城市公交车或者大型货车驾驶资格,且在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无满分记录。2.申请增加拖拉机准驾车型,取得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驾驶资格三年以上,且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两个记分周期内无满分记录;或者取得一年以上大型客车驾驶资格,且在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无满分记录。3.申请增加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取得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五年以上,且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无满分记录;或者取得拖拉机驾驶资格两年以上,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无满分记录。(十)申请增加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不得有在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中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记录。(十一)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考试科目分为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考试顺序依次为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前一科考试合格后,才能参加后一科。科目一考试合格后,车管所应当在3日内出具驾驶技能考试合格证明。驾驶技能证书有效期为两年。申请人应在有效期内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的考试。(十二)每个科目考试一次,可以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终止该科目考试。申请人可以重新申请考试,但科目二和科目三的考试日期应保留20天后。在驾驶技能准考证有效期内,考试合格的科目成绩有效。(十三)报考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已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二。办理事务所需资料(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二)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3)县级或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4)本人近期免冠、白底、人像彩色正面光学照片6张,约占照片长度的三分之二(其中两张48mmX35mm,一张32mmX22mm贴在培训记录上);3张3 mm x 22 mm用照片袋密封),并提供32mmX22mm的电子文档,分辨率为300dpi,Jpeg格式。(5)机动车驾驶证及其复印件。(6)由驾校培训的,还需提交交通主管部门确认的培训记录。三。工作流程流程(1)流程:受理岗(信息录入、科目一考试预约)、考试岗(科目一成绩录入)、档案岗(考试合格证的审核和准备)、受理岗(科目二考试预约)、考试岗(科目二考试预约)、受理岗(科目三考试预约)、考试岗(科目三成绩录入)、考试岗。受理岗(认证)、备案岗(备案)(二)程序:1。受理岗审查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不符合要求的,出具撤回证明。符合条件的,查询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确认申请人不存在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未满两年、驾驶证被依法吊销未满三年、机动车驾驶证因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吊销的情形。同时,检查申请人的累计得分。申请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
如果查询结果确认存在上述情况,将出具注销证明。因计算机网络问题暂时无法完成查询的,可以先行受理,在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前完成查询。期间,查询结果确认不准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出具撤回证明。2.接受预约考试科目,并颁发预约考试合格证书。属于驾校培训的,还应查看交通主管部门确认的培训记录。3.考试岗位应当按期进行科目一考试;考试前应当对申请人进行核实,考试结束后应当在考试成绩表上记录考试成绩;审查合格的,审查人员和申请人应当共同在审查结果表上签字;考试不合格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合格的原因,并可以当场补考。4.档案管理岗审核受理岗存储的数据和科目一考试数据,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确定《准考证明》号,作《准考证明》。5.验收岗发《准考证明》;预约科目二或科目三。如果是驾校培训的,还要查看驾校出具的培训记录,预约科目三时保留驾校出具的培训记录。6.考试岗按期参加科目二或科目三考试;考试前应当对申请人进行核实,考试结束后应当在考试成绩表上记录考试成绩;考试合格的,由考官和申请人共同在考试成绩表上签字。考试不合格的,应当告知报考人员不合格的原因,可以当场补考。经《准考证明》和交通主管部门确认的培训记录,科目三考核合格的收回。7、档案管理岗审核科目二、科目三考试数据,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符合规定的,确定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8.业务领导岗位审计。9.档案管理岗制作机动车驾驶证。10.核发机动车受理岗驾驶证,收回《准考证明》和原机动车驾驶证。1、档案管理岗整理资料,确认查询结果,符合规定,装订、归档。如果查询尚未完成,请在查询完成后将其归档。四。服务期限(1)科目一考试合格后,3个工作日内发放驾驶技能考试合格证;(二)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申请人应当预约考试科目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报考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两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自行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10日后预约考试;2.报考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20日后预约考试。(三)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申请人预约考试科目三,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报考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两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自行车、无轨电车、电车准驾车型的,应当在取得驾驶证20日后预约考试;2.报考小型汽车或者小型自动挡汽车的,应当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30日后预约考试。3.报考中型客车、大型货车的,应当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后40天预约考试。4.报考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准驾车型的,应当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后60日内预约考试。(4)全部科目考试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