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你对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了解多少?很多人可能听说过强制保险,但可能不知道如何运用强制保险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交强险”全称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了如何以及在什么情况下申请。103010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问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责任限额”是多少,如何确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CIRC)对此问题做出了具体规定。中国保监会2008年1月11日公布,2008年2月1日实施的交强险责任限额调整方案规定:1。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2.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无责任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医疗费用补偿限额为1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据此,《道路交通安全法》采用了划分赔偿限额的方法,即分别规定死亡伤残、医疗费用和财产损失的赔偿限额。但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理解和适用保监会给出的最大责任方案。各单项赔偿限额是否根据情况适用?还是适用最高赔偿限额(即死亡伤残、医疗费用、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之和)?各方说法不一。保监会公布的强制保险责任限额方案也有误导性,容易让大多数人认为是按照各种分限额进行赔偿。在实践中,保险公司通常根据中国保监会的这一方案制定保险合同和为自己辩护的法律依据。他们认为:如果在交强险期限内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会按照每个分项赔偿限额进行赔偿,超过分项赔偿限额的部分,保险公司不予赔偿。保险公司的抗辩看似有一定的法律依据,其实不然。首先,《方案》第七十六条没有规定保险公司在每个单项保险责任范围内进行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其次,保监会发布的《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调整方案》虽然仍采用了单独列示各责任限额的方式,但并未规定保险公司按照各责任限额进行赔付。其实保险公司之所以这么规定,是为了让责任限额更加明确具体。法院在实践中也是采用最大责任限额(即最大责任限额是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相加得到的)来判断保险公司支付相关损失,而不区分医疗费用、死亡伤残赔偿、财产损失等分项限额。这也符合最大限度保护受害人利益、最大限度减轻投保人负担的相关立法精神。(作者:姜德春作者单位:广西田林县人民法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