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赔偿比例的法律分析:1。第一种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采取必要措施的,机动车一方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2)机动车一方对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的赔偿责任;(3)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承担60%的赔偿责任;(4)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承担40%的赔偿责任;(五)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10%的赔偿责任;(六)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城市快速路和禁止非机动车、行人通行的快速路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承担5%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与静止的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不承担交通事故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一方在该车辆应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最低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第一款的规定赔偿。2.二是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事故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二)负主要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三)负同等责任的,承担50%的赔偿责任;(4)负次要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5)无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6)属于交通事故,各方均无责任的,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双方的赔偿责任;(7)事故责任无法确定的,双方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道路交通事故的影响和过错的严重程度,认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过错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负全部责任;(二)因两个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的影响和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3)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各方均无过错。如果是交通事故,各方都不负责。一方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另一方不承担责任。2交通事故私了赔付标准的法理分析?1.医疗费用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和住院费用收据,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2.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员数量和护理时间长短确定。4.运输费用的计算依据是
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满一年减一岁;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8.残疾辅助器具费用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9.丧葬费按照上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的总额计算。10.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被扶养人的伤残程度,按照申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生活支出计算。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的,计算到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按二十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满一年减一岁;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11.死亡赔偿金按照上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满一年减一岁;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赔偿权利人超过确定的护理期、辅助器具费支付期或者残疾赔偿金支付期,就继续支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的,或者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义务人继续支付五年至十年的相关费用。第二十条赔偿义务人要求以定期支付方式支付残疾赔偿金和辅助器具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支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支付的方式支付相关费用。但一审法院辩论终结前产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支付。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律文书中载明每期的给付时间、给付方式和给付标准。执行期间,如相关统计数据发生变化,支付金额应相应调整。定期支付应当根据补偿权利人的实际生活情况支付,不受本解释中补偿期限的限制。第二十二条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性支出和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上一年度公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的有关统计数据确定。“去年”是指在原讼法庭辩论终结时的最后一个统计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