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河南话里,“事儿”就是“事情”的意思。今天咱就来说说“待售新车停在路边因被撞,造成的贬值损失能否获得赔偿?应该由谁赔偿呢?”这个事儿。
2022 年 9 月某日,杜某驾驶皮卡车从机动车道变更至非机动车道时未让在非机动车道同向行驶的二轮电动自行车(由陈某驾驶)先行,致两车发生碰幢,二轮电动自行车摔倒后碰到停在停车位的汽车销售公司所有的无号牌小车(新车),造成陈某受伤及三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经交警认定,杜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汽车销售公司所有的待售新车损坏后花费的修理费已由杜某赔付。2022 年 12 月,经评估公司鉴定评估新车贬值损失为 14870 元,鉴定费 3000 元。杜某驾驶的皮卡车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
汽车销售公司认为,车辆贬值损失属于民法典范畴的损失,当事人可以就此主张权利。在日常生活中,不论是车险还是其他保险,都应该赔偿车辆贬值损失。
杜某认为,汽车销售公司主张的车辆贬值损失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财产损失范围,其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且其驾驶的皮卡车已经购买保险,即使需要赔偿也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付。保险公司认为,第三者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贬值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且属于保险条款免责范围,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大田法院经审理认为,车辆贬值损失,是指车辆发生事故后,其使用性能虽已恢复,但其本身经济价值却会因事故而降低。本案事故造成案涉无号牌小车损坏,虽然获得了修理费的赔偿,但因该车属于待售新车,未出售就发生事故其自身市场价值必然发生变化,造成贬值,且经双方当事人共同选择价格认证评估公司对车辆贬值损失进行鉴定为 14780 元。在案证据无法证明保险公司已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尽到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案涉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而鉴定费属于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应由保险人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在普通机动车交通事故中,车辆的市场价值贬值不属于直接损失,但在本案中待售新车因发生交通事故,其市场价值贬值损失直接影响汽车销售,故其属于民法典范畴的损失,当事人可以就此主张权利。在日常生活中,不论是车险还是其他保险,都应该赔偿车辆贬值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