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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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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原则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的行为及其过错的严重程度,认定其责任。”确定交通事故责任,必须依法确认事故各方的法律义务;依法确认各方法律义务的优先原则;确认交通事故中各方行为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不同的交通事故责任。交通事故认定应遵循行为责任原则、因果关系原则、通行权原则和安全性原则。下面小编来详细讲解一下这些原理。一、行为责任原则如果一方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负有责任,那么一定是其行为造成的,没有实施行为的一方不会对事故承担责任。诉讼费用由个人承担。交通事故鉴定是确定当事人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的技术鉴定。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应当实事求是地表述当事人的行为在事故中的作用,不考虑法律责任。当事人的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即因果行为在事故中的作用;故障的严重程度。其中,“过错的严重程度”以“当事人的行为”为依据。在确定交通事故责任时,首先要看“当事人的行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然后再确定“行为人过错的严重程度”。二。因果关系原则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需要认定哪些行为在事故中起了作用,作用的大小。至于那些在事故中起作用的行为,只有那些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行为才起作用。1.因果关系原则。当事人是否有违法行为,肯定在事故中起了作用。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与其在事故中的作用并不“成比例”。有些行为并不违法,但在事故中也起了作用。有些违法行为很严重,但在事故中没有起到作用。该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也不加重事故后果。同样,交通事故当事人的一些违法行为也不一定是事故发生的原因。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其行为必须与事故有因果关系。第四,因果关系的推定规则。在某些情况下,通常的规则不能用于证明事实因果关系,法律规定了特殊的确定规则,包括因果关系的推定规则。这一规则要求责任人证明他所负责的行为或事件不是损害的原因。如果他不能证明,就认定有事实因果关系。该规则还采用了因果关系的推定规则。2.直接原因原则。行为人的行为是能够造成交通事故和损害后果的真实因素,构成事实原因,即直接原因。交通事故鉴定作为一种技术鉴定,应当明确事故的直接原因。交通事故鉴定只是证据之一。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应从技术角度认定直接行为人的责任,而不考虑相关法律责任人的事故责任。三、路权原则路权原则就是区别对待的原则。《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遵守交通信号;遇有交警现场指挥,交警应听从指挥;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保证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不同方式原则是交通安全的重要保障,也是交通参与者参与交通的基本原则。如何在交通事故认定中体现不同方式原则,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2.行人在无交通信号控制的路段过马路与机动车发生事故的特殊原则。既然已经确定了道路避让原则,那么认定这类事故的思路就有了一定的概念,就是道路通行的人要比经过这条道路的人承担更多的安全义务。在认定机动车与行人过街交通事故的责任时还应考虑以下两个问题:一是行人过街与机动车事故的特殊原则的适用仅限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即行人过街与机动车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发生事故的情形,不适用于所有涉及行人与机动车的事故。根据103010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责任仅限于民事责任,不属于交通事故责任。第二,客观看待不同交通参与者的交通特征。003010侧重于保护行人、非机动车等交通环境中的弱者,也强调交通参与者应当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在分析机动车与行人的交通事故时,既要立足于法律法规,又要客观具体地分析机动车和行人的交通特性。与行人相比,机动车速度快,但操作不灵活。如果司机在行驶过程中遇险,说明他的控制能力较低。行人速度慢,但动作灵活,控制力强。行人过马路时,对交通环境的观察能力强于机动车行驶时。在认定机动车与行人的交通事故时,不能只强调法律规定,而忽视机动车和行人的交通特征。我们不能要求机动车像行人一样灵活,也不能要求行人像机动车一样行动迅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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