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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共犯的认定
李学勤
福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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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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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时长
17.64年
本人04年参加工作,一直在综合汽修厂里面工作。担任机电维修技师。擅长长安福特,丰田、日产车型,主修国内汽车。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大部分家庭都有了私家车,导致车流量增加,交通事故帮凶也很常见。那么,交通肇事罪共犯的认定是怎样的呢?我相信你会非常感兴趣的。今天小编就带大家详细了解一下这个问题。接下来请看详细介绍。一、交通肇事罪共犯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了共同犯罪的定义。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该条款揭示了共同犯罪必须具备的三个要件:1。二人以上必须是二人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者单位;2)共同犯罪行为。从犯罪的客观要件看,每个共同犯罪人都必须实施了共同犯罪行为。共同犯罪行为是指所有共同犯罪人的行为指向同一犯罪事实,相互联系、相互配合,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3.共同犯罪意图。从犯罪的主观方面来说,要构成共同犯罪,两人以上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所谓共同犯罪故意,是指所有共同犯罪人对其共同犯罪行为和行为的危害后果是明知的,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后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第二,可以看出《解释》还是没能圆满解决问题。虽然它把逃逸的故意犯罪(遗弃或者隐匿现场)分开了,但是当逃逸的主观罪过是间接的甚至是故意的时候,它也超出了交通肇事罪的适用范围,因为任何一种犯罪都不可能同时是过失犯罪和故意犯罪,事故发生后逃逸致人死亡。如果行为人对死亡结果有故意的态度,就会造成死亡。03010至少存在以下问题:1。交通事故发生后,未将伤者带离现场而逃逸的过失致人死亡罪应当成立。但如果是间接故意,还是犯罪,没有法律依据。按照法律规定,应该是(间接)故意杀人罪。2.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根据传统刑法理论,本罪不能构成共同犯罪。教唆逃逸致人伤残或者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共犯论处,存在先天不足。有学者指出,教唆逃逸的行为人客观上以不作为的形式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行为人的教唆不仅仅是教唆逃逸,实际上是在事故中教唆或者帮助实施新的犯罪行为。因此,行为人随着实施行为人新的犯罪行为,也构成新的犯罪的教唆犯。行为人和行为人均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行为人是实施者,行为人是教唆犯,即行为人和行为人是间接故意杀人的共犯。3.如何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犯?1.从犯罪主体来看,行为人必须是两人以上,这是共同犯罪成立的前提条件,共同犯罪人必须全部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2.从犯罪的客观要件来看,所有共同犯罪人必须共同犯罪。共同犯罪行为是指所有共同犯罪人的行为指向同一犯罪事实,相互联系、相互配合,且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3.从犯罪的主观要件来看,所有的共同犯罪人在主观上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所谓共同犯罪故意,是指所有共同犯罪人通过故意联系,明知自己的共同犯罪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结果,而决心实施共同犯罪,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社会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就认识因素而言,所有共同犯罪人必须认识到自己不是单独犯罪,而是在他人的配合下共同犯罪,必须知道自己共同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会造成某种社会危害;就意志因素而言,所有共同犯罪人都必须希望或者放任社会后果发生。
表面上看,交通事故发生后,车辆负责人、机动车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客指使行为人逃逸,导致被害人未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似乎符合共同犯罪的条件。从共同犯罪的主观条件来看,上述人员和行为人都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从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来看,他们共同实施了“逃跑”行为。也就是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上述人员教唆、帮助行为人逃离事故现场,行为人在上述人员的教唆、帮助下客观上实施了“逃逸”行为。而且他们共同的逃逸行为导致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从共同犯罪的主观方面看,上述人员和行为人明知发生了重大交通事故。上述人员仍教唆、帮助肇事者“逃跑”,主观上是故意的;行为人在上述人员的教唆、帮助下,主观上也有“逃逸”行为的故意,即主观上有“共同逃逸”行为的故意。但能否认为他们的“逃逸”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仔细看,其实不是。“逃逸”行为不是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也就是说,交通肇事的“逃逸”行为只是对本罪没有定罪意义。他们的共同逃逸行为不是共同犯罪行为。更重要的是,交通肇事罪是一种典型的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的过失犯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共同过失犯罪不是共同犯罪,所以交通肇事罪不存在共犯。人们常见的“逃逸”意图是指重大交通事故发生后,人们为自己或他人逃避法律追究的意图。仅仅因为有共同的“逃逸”意图,就认为人在交通肇事中是共同犯罪,是不妥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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