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交通事故赔偿无法判处受害人人身伤害的,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因误工减少的医疗费用和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必要的营养费等全部费用。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义务人还应当赔偿因生活需要增加支出的必要费用和因丧失劳动能力造成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和继续治疗实际支出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和后续治疗费。被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赔偿抢救治疗中约定的有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被害人亲属办理丧事所支出的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其他合理费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治疗康复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用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支付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2交通信号不一致造成的违法行为。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或者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的违法行为,经查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消除: (一)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的;(二)机动车在抢劫过程中被盗的;(三)有证据证明是因救助遇险或者紧急避险造成的;(四)现场已由交通警察处理;(五)交通信号不一致造成的;(六)不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要求的;(七)记录的机动车号牌信息有误的;(八)因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造成合法机动车被记录的;(九)其他应当消除的情形。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信息经核实能够识别实际驾驶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将其作为实际驾驶人的违法行为信息记录在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