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包括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由具有技术职称的事故处理交警——检验或委托专门机构使用仪器设备,对事故现场车辆、物体上的承载物痕迹和疑似造型物进行检验、鉴定,作出痕迹与疑似造型物是否“相同”的结论。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鉴定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并出具书面检验报告和鉴定意见,由鉴定人签名,鉴定意见还应当加盖本机构印章。检验报告和鉴定意见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委托人;(二)委托日期和事项。(三)提交的相关材料;(四)检查鉴定时间;(5)依据和结论意见。如果通过分析得出结论,应该有一个分析和证明的过程。检验报告和鉴定意见应附有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证书或其他证明文件。2什么样的交通事故痕迹鉴定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1。寻找事故现场的物证,确定第一接触点;2.检验、鉴定与事故有关的主要微量物证,为事故责任的认定提供证据;3.分析和推断事故的形成过程,为事故处理提供参考;4.为检测逃逸案件提供方向范围。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条交通警察到达事故现场后,应当立即开展下列工作: (一)按照事故现场安全防护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划定警戒区域,在安全距离内放置发光或者反光锥筒、警示标志,指定专人负责现场交通指挥和疏导。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交通中断或者需要采取封闭道路等交通管制措施进行现场处置和勘查的,也要按照车辆来事故现场的方向提前组织分流,并放置绕行警示标志;(二)组织抢救受伤人员;(三)指挥救援、勘探车辆停放在安全方便的位置进行救援、勘探,开启警示灯,夜间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示廓灯;(四)查找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证人,控制嫌疑人;(5)其他需要立即开展的工作。第三十二条交通警察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下列勘查: (一)勘查事故现场,查明事故发生时的车辆、当事人、道路及其空间关系、天气情况;(二)现场固定、提取或者保存证据材料;(三)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并制作询问笔录;现场不具备制作询问笔录条件的,可以对询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4)其他调查工作。第三十三条交通警察勘查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和标准的规定,对现场进行拍照,绘制现场图,及时提取和收集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证,并制作现场勘查笔录。在现场勘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利用交通工具实施其他犯罪的,应当妥善保护犯罪现场和证据,控制犯罪嫌疑人,并立即向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报告。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的事故,应当拍摄现场录像,必要时可以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加现场勘验、检查。现场勘查的现场图和笔录应当由参加勘查的交通警察、当事人和证人签名。当事人、见证人拒绝签名或者未签名,又没有见证人的,应当记录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