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认定机动车所有权的三个规定公安部关于认定机动车所有权的批复[2000]98号颁布日期:2000年6月5日实施日期:2000年6月5日。颁布单位: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你局5月23日来函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现行《机动车登记条例》及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是否上路行驶的登记,而不是机动车。为适应交通管理的需要,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在办理车辆号牌时,应当凭车辆购置发票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等法律文书确认机动车所有人。因此,公安机关登记的车主不应作为判断机动车所有权的依据。现将《公安部关于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2000〕110号)收悉。你院《关于征求关于如何认定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问题的批复(稿)意见的函》号(法研〔2000〕41号)收悉。回复如下:3360根据现行《机动车登记条例》及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为是否允许机动车上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因此,以车管部门办理转移登记的时间作为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没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2000年6月16日《关于买卖合同中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如何确定的批复》收悉。法研〔2000〕121号(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2月25日公布)颁布日期:2000年12月25日施行日期:2000年12月25日颁布人:陕西省高级官员研究室经研究,答复如下:如何确定买卖合同中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时间,需要进一步研究后再作规定。但对于请求中涉及的具体情况,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权自机动车交付时起转移。此外,公安部2001年1月4日发布的《关于如何认定买卖合同中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的请示》第五十二条规定,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时,原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登记办法》随车移交给现机动车所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