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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扣留机动车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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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交警部门扣留机动车的措施有哪些?它们不是交通处罚,只是行政强制措施。但按照规定,这种措施只有在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后才能采取,而不是说可以随意扣留机动车。法律到底规定什么情况可以扣留机动车?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一、扣留机动车案件因收集证据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和机动车驾驶证,并出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被扣留的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核实货物重量、体积、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办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押与事故有关的物品,并出具扣押物品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被扣押物品持有人,一份附卷。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二是暂扣车辆最长期限不能超过40日。根据《道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的规定,公安交管部门可以暂扣当事人的交通肇事车辆、嫌疑车辆、车辆号牌和驾驶证,交通警察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暂扣物凭证。交通管理部门暂扣的交通事故车辆、嫌疑车辆、车辆号牌、驾驶证的扣留期限为20日。需要临时延期的,经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期20日。根据相关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时限为:轻微事故在5日内认定,一般交通事故在15日内认定,严重交通事故在20日内认定。因交通事故情况复杂,无法在常规期限内认定责任的,必须报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根据上述规定,可以分别延长5天、15天、20天。重新认定最长30天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交管部门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道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责任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交管部门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当事人重新认定申请后30日内作出维持原认定、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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