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交通肇事逃逸赔偿标准。当我们开车时,如果不注意,很容易造成交通事故。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赔偿的标准是什么?我们来看看边肖带来的交通肇事逃逸赔偿标准的相关内容。一、交通肇事逃逸赔偿标准(一)医疗费用赔偿标准医疗费用是指受害人遭受人身伤害后,为进行医学检查、治疗和康复训练所必须支付的费用。103010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用应当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收据、住院费用收据,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处理的必要性、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用的赔偿数额,应当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按照实际数额确定。对于器官恢复训练所必需的康复费用、适当的整容费用和其他后续治疗费用,赔偿权利人可以在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学证明或鉴定结论,不可避免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并赔偿。103010对医疗费用等具体损失采取差别补偿原则,即实际支付多少。后续治疗费采取定型补偿的标准。后续治疗费是指“治疗后损伤体征固定,功能障碍仍然存在,或者损伤尚未恢复的情况下,第二次所需的费用”。定型化赔偿不考虑特定受害人人身财产损失的等差,而是基于损害赔偿的社会适当性和社会正义性,为损害设定固定标准的赔偿原则。(二)护理费补偿标准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而支付的费用。103010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收入状况、护理人员数量、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规定计算误工费;护理人员无收入或者聘用护工的,按照当地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护工劳动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1人,但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参照确定护理人员数量。护理期应当计算到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为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残疾受害人的护理等级应根据护理依赖程度和残疾辅助器具的准备情况确定。被害人实际护理期超过法院确定的护理期,被害人向法院起诉要求进一步支付护理费用,确需继续护理的,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支付护理费用5-10年。如果被害人实际护理期短于法院确定的护理期,赔偿义务人已一次性支付全部护理费用,是否应当返还多余的护理费用?我们认为,由于判决确定的护理期是法官基于法律规定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作出的,受害人基于法院判决一次性获得护理费,受害人的继承人没有义务返还多收的护理费,也不允许赔偿义务人索取。(三)误工费补偿标准。误工费是受害人从受伤到完全康复期间(即误工费)因不能从事正常工作或劳动而损失或减少的工作和劳动所获得的补偿费用。103010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应当根据受害人的误工费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如果受害者是我
被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如果受害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可以参照上一年度上诉法院所在地同行业或者类似行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103010实际费用和误工费按实际差额赔偿。原《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中规定有固定收入的一方误工费不超过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的三倍,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国有行业平均收入计算。损失的时间没有最大限度。对于“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需要明确两点:1。固定收入必须有合法证明;2.固定收入必须是受害人的实际减少额。受害人受到损害后,用人单位未能扣缴或者克扣受害人全部收入的,误工费不予补偿或者少付。(四)交通费补偿标准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伴人员为就医或转院治疗而实际发生的费用。103010第二十二条规定,交通费按照被害人及其必要的陪伴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一般按照侵权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差旅费标准支付。主要交通工具是普通公交车。特殊情况下,可以乘坐救护车和出租车,但受害人应当说明其使用的合理性。运输费用应以正式票据为依据;相关凭据应当与就医的地点、时间、次数和频率一致。如果没有,则应从赔偿金额中扣除相应的金额。(五)住院伙食补助费补偿标准。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被害人住院期间或死亡被害人住院期间需要补助伙食的费用。103010第二十三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确定。受害人确实有必要去外地治疗,但由于客观原因不能住院。被害人本人及其随行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伙食费的合理部分,应当予以补偿。住院津贴是给住院的“受害者”的。如果受害者没有住院,就没有这种赔偿。(六)营养费补偿标准营养费是指人体在受损后,不能通过日常饮食满足受损机体对热能和各种营养素的需求,必须从其他食物中获取营养而为其代谢变化所支付的费用。103010第二十四条规定,营养费应当根据受害人的残疾情况和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七)丧葬费补偿标准。丧葬费按被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总额为六个月。如果受害人因人身伤害而死亡,不论受害人的职业、地位、工作、性别、年龄等的差异。而且不论他生前住在一个城镇还是一个乡村,在谈到丧葬费的标准时,都没有什么区别,都应当适用同样的标准来确定。二。交通事故中自首的认定。在交通肇事犯罪案件中,行为人在案发后没有逃逸,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的行为,未被认定为自首情节缺乏法律依据,违反了《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四条“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诉讼原则,适用于所有犯罪的人。中国刑法关于自首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下的一切罪行。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犯罪分子,对交通肇事案件中的犯罪分子也应当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没有特别规定不适用于交通事故案件或适用除外
2.《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是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规定“肇事者必须向公安机关报告”是所有交通肇事者的义务,但在交通事故中,大部分不构成犯罪。103010规定的自首,是对所有犯罪分子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交通肇事罪虽然是交通肇事的结果,但前者不一定是后者的必然。在交通肇事罪中,并不是所有的都能构成犯罪,部分后果轻微的可以按一般交通肇事罪处理。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交通肇事人,应受《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的法定告知义务的约束。该义务不属于刑法规定的自首情节,可以不考虑自首。这种告知义务是针对一般交通事故的。只要发生交通事故,肇事者向公安机关报案,以便及时处理,也是一种社会公德的体现。不构成犯罪的交通肇事人,事发后逃逸,拒不履行告知义务的,按照行政处罚程序处罚,不适用刑法的规定。交通肇事罪本身就是一种犯罪。在刑法理论和刑法中,没有告知义务,只有自首情节,只有自首情节才是法定减轻情节。因此,《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的告知义务不能代替刑法中的自首规定。不得将行政处罚程序与刑事程序混为一谈,以行政法规的规定否定交通肇事案件中行为人自首的认定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条件的适用。3.正确认定交通肇事行为人没有逃逸、积极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情形,防止犯罪分子被剥夺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权利,是正确适用法律、公正处罚行为人的具体体现。正确认定自首情节符合刑法总则关于自首的规定,防止了法官意志的任意性,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具体体现。三。交通肇事逃逸民事责任,《解释》第九十二条规定:交通肇事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一方负全部责任,但有证据证明对方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这里的‘责任’是指民事责任,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赔偿责任。法律将这种责任定义为过错推定责任。由于当事人逃逸造成事故现场破坏,交管部门难以认定事故责任。一是推定当事人有过错,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如果有证据证明对方也有过错,可以减轻责任,这也增加了逃逸者的举证责任。行政责任,《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这个规定是对交通肇事逃逸者的行政处分。他们会被吊销驾照,终身拿不到,不考虑他们造成的交通事故后果。刑事责任,《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交通事故后逃逸是一种犯罪
人群一路上不停尖叫,张仍疯狂逃窜。他将苏东海吊在车上,拖行1.5公里后被武警和群众拦截,才被迫停车。最终苏东海受重伤,雷速经抢救无效死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死刑,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判处其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