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怎么办?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内重新申请认定的,均为申请人,因此不存在第三人。(3)上一级公安机关收到责任书后30日内作出维持、变更或撤销的决定,并及时制作《道路交通事故重新认定决定书》,分别发送申请人和原责任认定部门。原责任认定部门收到后,应当在5日内向各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公告重新认定决定。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交通事故责任的重新认定只有一次,也就是说,重新认定为最终决定。因此,无论申请人还是其他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不服,均不得向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发布的相关通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损害赔偿问题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道路交通事故的影响和过错的严重程度,认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过错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负全部责任;(二)因两个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的影响和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3)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各方均无过错。如果是交通事故,各方都不负责。一方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另一方不承担责任。2.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处理不服的,不能提起行政诉讼;根据法律规定,可以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形有两种:一是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并有证据证明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其他经质证不能作为证据的情形。二是一方委托相关部门作出鉴定结论,另一方有足够的证据反驳。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出具有异议的,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复核。当事人逾期提出复审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复审申请书应当写明复审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查限于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