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表1。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的计算方法。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和赔偿期限由定型赔偿模式确定。具体来说就是一次性赔偿20年,死亡赔偿金是固定的。受害人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满一年减少一岁。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死亡赔偿金的客体是剩余寿命,但不完全是剩余寿命。年龄太小的话,20年补偿完,年龄大的就是年龄每增加一岁减一岁。死亡赔偿金依据的是“继承损失”理论,而非精神抚慰金,其计算公式如下:(1)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60周岁以上(实际年龄-60周岁)的;75岁以上者5年】。(2)农村居民为:死亡赔偿金=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n[n:60周岁以下20年(含);60岁以上:n=(实际年龄-60);75岁以上者5年】。(3)60周岁以下人员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4)60-75周岁人员死亡赔偿金=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实际年龄-60)]。(5)75周岁以上人员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2.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以上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标准。死亡赔偿金根据被害人身份确定,赔偿标准为二等。一等:城镇居民按照上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支付赔偿金;二是农村居民按上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一般以户籍为准。城镇户籍的,死亡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农村户籍的,按照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应该说,在同一个事件中受害,用不同的标准进行赔偿是有问题的,但这是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确定的死亡赔偿金采用“继承损失”理论,确认死亡赔偿金是对收入损失的补偿。以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农村户籍人员到城镇工作或定居的现象非常普遍,这些农村户籍人员的收入和生活费用与城镇户籍人员没有区别。因此,以死者的经常居住地作为适用城市标准或农村标准的条件,更公平、更公正。3.就高不就低的特殊补偿原则。《解释》第三十条规定了特殊情况下死亡赔偿金和伤残赔偿金的标准。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方法与伤残赔偿金的计算方法不一致。受害人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被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如果低,可以按照法院起诉地的标准进行赔偿,尽可能补偿受害人。4.实际赔偿金额的确定和一次性赔偿原则《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了实际赔偿金额的确定和一次性赔偿原则。这张写了什么?至于第19条至第29条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的具体赔偿项目,所有这些人身损害赔偿项目都应当以过失相抵,这是第2条所提到的
法律依据:《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因误工减少的医疗费用和收入等全部费用,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义务人还应当赔偿受害人因增加日常生活需要支出的必要费用和因丧失劳动能力造成的收入损失而死亡,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和继续治疗实际支出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和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除根据抢救治疗需要支付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受害人亲属办理丧事发生的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其他合理费用。03010第十八条规定,被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赔偿精神损害的,适用《民法典》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得转让和继承。但是,赔偿义务人已经书面承诺支付货币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2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赔偿标准的法律分析:医疗费用,(挂号费、医药费、检查费、住院费、其他)。赔偿义务人对治疗必要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费和收入确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员数量和护理时间长短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无收入或聘用护理人员的,参照当地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护理人员劳动报酬标准计算;运输费用应以正式票据为依据;相关凭据应当与就医的地点、时间、次数和频率一致。(最好在脸上注明;当事人实际必要的支出,以证据计算支付);交通费,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和交通事故处理当事人的亲属到医院就医、转院、处理与交通事故有关的事项所发生的住宿费,由赔偿义务人按照一定标准予以一定程度的补偿;伙食补助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可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因公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确定;营养费是指受害人为了辅助治疗或尽快康复而支付的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产品的费用。受害者是否需要补充营养,要根据治疗医院或法医的意见来确定。伤残赔偿金,对受害人因人身伤害和伤残而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的财产赔偿;辅助器具费用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丧葬费按照被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按六个月的总额计算。生活费和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被扶养人的无劳动能力程度,按照申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生活支出计算。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的,计算到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按二十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满一年减一岁;七十五岁时,按五年计算;根据《关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死亡赔偿金应为
对于器官恢复训练所必需的康复费用、适当的整容费用和其他后续治疗费用,赔偿权利人可以在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学证明或鉴定结论,不可避免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并赔偿。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费和收入确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如果受害人受伤致残,误工费可以计算到致残日期的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被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如果受害人不能证明自己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可以参照法院起诉地同行业或者类似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第八条护理费用应当根据护理人员收入、护理人员数量和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无收入或者聘用护工的,按照当地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护工劳动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1人,但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参照确定护理人员数量。护理期应当计算到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为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残疾受害人的护理等级应根据护理依赖程度和残疾辅助器具的准备情况确定。第九条交通费按照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同人员就医或者转送医院治疗的实际费用计算。运输费用应以正式票据为依据;相关凭据应当与就医的地点、时间、次数和频率一致。第十条住院伙食补助可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确定。受害人确实有必要去外地治疗,但由于客观原因不能住院。被害人本人及其随行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伙食费的合理部分,应当予以补偿。第十一条营养费应当根据受害人的残疾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第十二条伤残赔偿金按照受害人伤残程度或者伤残等级、被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自自伤残之日起计算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满一年减一岁;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未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职业妨碍严重影响就业的,可以相应调整伤残赔偿金。第十三条残疾辅助器具费用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如果伤情有特殊需要,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补偿期限根据编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第十四条丧葬费按照被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按六个月总额计算。第十五条死亡赔偿金按照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满一年减一岁;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