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行驶中起火燃烧,保险公司却以这个理由“免责”?到底该不该赔?2023-01-15 21:45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字号以下文章来源于上海金融法院 ,作者许晓骁 葛少帅上海金融法院.发布法院新闻、传递司法资讯、开展法治宣传、提供诉讼指引。车辆行驶过程中起火燃烧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认为车辆起火燃烧属于自燃是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情形被保险人则认为事故后《火灾事故认定书》并未明确起火原因为自燃车辆起火是否属于自燃成为理赔争议点司法实践中该如何判断?案情回顾2020年,某物流公司车辆在行驶过程中起火燃烧,消防救援部门扑灭着火车辆后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部位位于货车车头右侧处,起火原因可排除外来火源,不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可燃物引起火灾的可能。物流公司遂根据保险合同向其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然而,保险公司却说:我们免责。物流公司不服,诉至法院。保险公司认为,案涉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自燃属于免责情形,且保险公司已经就该免责情形向投保人进行了提示说明。根据案涉保险合同中对自燃的释义,自燃指在没有外界火源的情况下,由于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等被保险车辆自身原因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该车辆起火属于自燃,在某物流公司未投保自燃附加险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应当免责。物流公司则称,虽然“自燃”系免责条款规定的内容,但是案涉保险合同对自燃的释义并未放在免责条款部分,也未进行提示说明,故自燃作为免责情形不能生效。一审法院认为根据火灾事故认定书的记载“起火原因可排除外来火源,不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可燃物引起火灾的可能”,无法得出起火原因确定为自燃的结论。此外,即便起火原因是自燃,但自燃的释义也没有印制在免责条款部分,仅是印制在释义部分,释义部分亦没有显著标识,同时,保险公司亦未举证证明其在投保时,将免责条款和自燃的释义向投保人进行了提示说明,故不能认定保险公司对自燃免责事项作了明确、完整的说明。因此,保险公司不能依据免责条款拒赔。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物流公司支付理赔款28,3320元。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上海金融法院审理认为首先,案涉保险合同在免责条款中约定了“自燃、不明原因火灾”等情形属于免赔情形,并进行了字体加粗,在投保人已经签章确认的情况下,足以证明保险公司已经就自燃免责事项尽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