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孕妇因交通事故导致胎儿死亡有哪些赔偿?的确,交通事故导致胎儿死亡的案例很少,但也不是没有。这个案子发生在2011年。当时,孕妇牟磊去医院做b超,检查腹中胎儿是否正常。然后她骑着李的三轮车回家,在回家的路上与王的二轮摩托车相撞。三人都受了伤,但孕妇雷伤势严重。转到医院治疗,第二天又转到妇产科,第二天就生了个男孩。可惜这个男孩是早产儿,不具备一些生存功能,所以婴儿出生第二天就夭折了。雷某向司法鉴定中心申请鉴定,检验结果显示,雷某肚子里的孩子是早产,死亡与交通事故密不可分。把和王告上法庭。法院判决李和王负同等责任,而雷无罪。这个案子也引起了很大的争议。事故发生时,雷肚子里的婴儿还未出生,但雷受伤,导致早产早逝。那么,李、王二人是否应对孕妇死亡负责并进行赔偿呢?在这个问题上有两种主要观点。有些人认为一个人可以被称为公民,从出生到死亡都有权利。这个观点的核心词是出生。胎儿不是在母亲的肚子里出生的,所以还不是公民,也没有一定的权利或法律上的权利。因此,李、王无需向其支付死亡赔偿金。另一种观点认为,新生儿出生后就是公民,拥有一些权利,这是对的。但在本案中,雷腹中的胎儿是在其母亲受伤后死亡的。李、王剥夺了胎儿作为人的生命健康权。根据该声明,李和王应支付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丧葬费等。并承担起这个责任。虽然现在这样的案例很多,但是我国这方面的法律保护还是处于一个真正的空白状态。要努力完善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2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如何处理?在这种情况下,应该区分肇事司机的责任。驾驶人承担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肇事司机应积极承担赔偿责任,并取得当事人的谅解。事故驾驶人负同等及以下责任的,主要承担民事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本案中,赔偿费用不仅涉及根据抢救治疗发生的相关费用,还包括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以及被害人亲属因丧葬事宜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其他合理费用。当然,一般来说,所有的机动车都投保了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将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对上述部分进行赔偿,造成事故的驾驶员根据责任承担受影响的费用。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受到人身损害的,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因误工减少的医疗费用和收入等全部费用,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义务人还应当赔偿因生活需要增加支出的必要费用和因丧失劳动能力造成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和继续治疗实际支出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和后续治疗费。被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对被害人亲属的丧葬费,除按抢救待遇支付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其他合理费用。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