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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当事人在什么情况下要担全责
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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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师郭东,专业等级专家技师,累计服务用户2000,好评率4.7,我擅长维修奥迪、大众、奔驰
1.交通事故当事人在什么情况下应该负全责?1.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化、证据灭失,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核实交通事故事实的;2.当事人故意毁灭、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3.在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驾驶车辆的当事人闯红灯继续通行的;4.当事人驾驶机动车穿越禁止穿越的道路中心线或者与隔离设施道路上的其他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5.当事人驾驶机动车驶入非机动车道或者非机动车通行范围,与同方向行驶的非机动车发生碰撞的;6.当事人驾驶车辆在人行道或者行人通行范围内撞到行人的;7.当事人驾驶车辆与在人行横道内依法通行的行人发生碰撞的;8.当事人驾驶车辆未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9.当事人驾驶的车辆装载物洒落、散落,造成交通事故的;10.当事人驾驶机动车倒车时,与车后其他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11.当事人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内逆行,与向前行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12.在非机动车道驾驶非机动车的当事人超过同方向行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2条和第89条,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赔偿标准是什么?交通事故死亡的赔偿项目和标准如下:1。抢救和治疗的医疗费用;(以医疗机构出具的票据为准);2.根据实际情况,还可以索要护理费、误工费;3.丧葬费(上年度本地区社会平均工资 6个月);4.死亡赔偿金(上年度本地区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0年(受害人未满60周岁));5.被赡养人生活费(按上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费标准计算);6.运输费用(处理事故发生的相应费用);7.精神损害赔偿(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决)。根据法律,引用材料:《人身损害赔偿解释》103010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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