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道路交通十级伤残赔偿标准是什么?十级伤残赔偿标准为7个月工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需要生活护理的,生活护理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按照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或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三种不同等级支付。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根据伤残等级,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7伤残13个月,8伤残11个月,9伤残9个月,10伤残7个月。(2)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3360(一)由工伤保险基金根据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27个月工资:二级伤残25个月工资,三级伤残23个月工资,四级伤残21个月工资;(2)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标准是: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在伤残津贴的基础上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或者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3360(一)根据伤残等级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5级伤残: 18个月工资,6级伤残16个月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工作困难的,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是: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用人单位将按规定缴纳全部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议,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发生工伤时,必须进行工伤认定。毕竟鉴定报告是赔偿的依据。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的,工伤费用全部由社会保险支付,但用人单位不购买社会保险的,费用全额
包括文本范围、规范性参考文件、术语和定义、总则、残疾程度分类和附则。分级根据损伤后人体功能丧失的比例,将人体损伤和伤残程度分为十个等级,从一级(100%伤残率)到十级(10%伤残率),每个等级之间相差10%。《分类》还规定了伤残鉴定的原则和时机,规定鉴定要实事求是地根据伤情处理的结果或结局进行。评估时机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确认的相关并发症治疗结束或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长期以来,我国人身伤残评定鉴定缺乏统一标准,导致同伤鉴定众说纷纭的原因很多,严重损害了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引起当事人和社会对司法鉴定科学性的质疑,也导致多次鉴定、重复鉴定的现象。“以前主要有两个标准,一个是工伤,一个是交通事故。大部分省份适用工伤标准,部分省份适用交通事故标准。各地鉴定结果不一样。”以肘关节骨折为例,据说北京适用的标准可能评定为9级,即20%伤残,但如果适用内蒙古的工伤标准,鉴定结果可能变成30%甚至40%伤残。伤残鉴定标准不统一,给诉讼当事人带来困难。不同地区法院鉴定标准不同,鉴定伤残等级不同,审判结果也有实质性差异。“比如原告可以在北京或者河北起诉。各地检察机关的鉴定标准不一样,伤残等级的结果也不一样。”在没有统一标准的前提下,法院委托鉴定机构时,要求适用交通事故伤残等级标准。“但是当事人说这个案子不是交通事故。为什么要用这个标准?质疑法院的委托标准也成为了对司法不信任的根源。03010文件发布后,各国认证机构应用了统一标准,简化了认证委托过程中的标准申请程序。而且地方认证机构使用同一套认证标准出具的报告适用范围更广,可以被更多省份的法院受理,这也将促进司法鉴定行业认证水平的整体提升。分类有利于保证人身损害赔偿的科学性。”分级看似是法医学或医学标准,但在制定标准的过程中,必须应对司法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必须解决人身损害赔偿中与医学相关的复杂法律问题。“在这些原则的指导下,《分类》标准最大限度地保证了人身损害赔偿的科学性,其作用有:一是可以提供可靠的科学依据,保证案件的顺利审理;二是为立法和相关法律的完善提供科学依据。第三,将稳定成熟的新技术、新方法引入残疾标准,不断提高服务的科学化能力。分类的实施将增加调解程序的可预测性。一个明确的“分级”标准,可以使双方当事人在诉讼前通过协商或鉴定了解重要证据,对于调解结果或诉讼决定具有高度的可预见性,也可以减少司法鉴定人对条文理解的模糊性,增强鉴定人意见的稳定性。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将统一适用分类鉴定人身伤害和伤残程度。自1月1日起,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授予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资格时,应当对申请人掌握和运用分类的能力进行专项考核,不具备能力的不得授予资格。近日,司法部发布通知
新制度对过去模糊不清、不完善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和调整,使内容更加全面完整,更具参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