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供电,就是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要其他主体转供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终端用户的电费不是直接交给供电公司,而是交给了转供电主体。
转供电主体包括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产权人及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经营管理单位等。这些主体拥有配电设施产权,以自主经营的方式对终端用户供电、收取电费。
转供电问题有着复杂的历史原因,一直伴随着我国的电力工业发展而存在。计划经济时期,由于电力工业投资不足,社会资本投资建设了供配电设施,以解决自身用电问题,并承担了就近其他用户的供电。改革开放后,特别是经历了电力体制的改革,转供电的问题得到了部分解决。但由于供配电设施的投资建设,转供电现象仍然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