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交强险的赔偿范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2006年3月1日国务院第12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车上人员和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可见交强险只对车上人员和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只对受害人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只承担相应责任限额内的赔偿责任。《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关于赔偿项目和赔偿标准的规定,就是本文提到的相关法律规定。103010第117条规定,侵占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折价赔偿。损坏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因此,受害人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权人应当赔偿损失。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损害公民身体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七条规定,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受害人人身损害、因误工减少的医疗费用和收入等全部费用,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义务人还应当赔偿因生活需要增加支出的必要费用和因丧失劳动能力造成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和继续治疗实际支出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和后续治疗费。被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对被害人亲属的丧葬费,除按抢救待遇支付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八条规定,被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赔偿精神损害的,适用《民法通则》确定。103010第八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在下列赔偿限额内对每起事故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