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
关键词: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生产者、召回、信息系统、监督管理
小标题: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的实施
段落:为了保护大气环境,防治机动车排放污染,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会同生态环境部制定了《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并于 2021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该规定旨在规范机动车排放召回工作,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关键词: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人体健康
小标题:排放召回的定义和范围
段落:根据《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排放召回是指机动车生产者采取措施消除机动车排放危害的活动。关键词:排放召回、机动车生产者、消除、机动车排放危害
小标题:排放危害的情形
段落:机动车存在排放危害的,其生产者应当实施召回。排放危害具体包括三种情形:一是由于设计、生产缺陷导致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二是由于不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耐久性要求,导致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三是由于设计、生产原因导致机动车存在其他不符合排放标准或不合理排放。关键词:排放危害、情形、设计、生产缺陷、不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耐久性要求、其他不符合排放标准或不合理排放
小标题:生产者的责任和义务
段落:机动车生产者应当记录并保存机动车设计、制造、排放检验检测等信息以及机动车初次销售的机动车所有人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10 年。机动车生产者应当及时通过机动车排放召回信息系统报告下列信息:(一)排放零部件的名称和质保期信息;(二)排放零部件的异常故障维修信息和故障原因分析报告;(三)与机动车排放有关的维修与远程升级等技术服务通报、公告等信息;(四)机动车在用符合性检验信息;(五)与机动车排放有关的诉讼、仲裁等信息;(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实施的机动车排放召回信息;(七)需要报告的与机动车排放有关的其他信息。关键词:机动车生产者、记录并保存、机动车排放召回信息系统、报告、排放零部件、质保期、异常故障维修、故障原因分析报告、维修与远程升级、在用符合性检验、诉讼、仲裁、境外实施的机动车排放召回信息、其他信息
小标题: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段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会同生态环境部负责机动车排放召回监督管理工作。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生态环境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各自的下一级行政机关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排放召回监督管理有关工作。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生态环境部可以委托相关技术机构承担排放召回的技术工作。机动车生产者或经营者违反相关义务的,将“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相比安全召回罚则要求,去掉了“逾期未改正的”前提条件,提高了权威性和强制性,有利于提升召回监管效力。同时,将责令召回情况及行政处罚信息计入信用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关键词:监督管理、机动车排放召回、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生态环境部、委托、技术机构、机动车生产者或经营者、责令改正、罚款、权威性、强制性、信用档案、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