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F6162如下:1。伤残赔偿金=被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期限。2.死亡赔偿金=被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3.丧葬费=被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4.被赡养人生活费=被诉法院所在地人均年消费支出赡养年限。5.住院伙食补助=地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6.医药费赔偿。7.误工费=受害人误工费收入(日/月/年)误工费。8.护理费=同级别医疗地方护士护理服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9.残疾辅助设备。10.交通费用。11.营养费=根据医疗机构意见确定受害人伤残。12.直接财产损失费=受损财产的直接损失。13.精神损失费=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治疗康复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用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支付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2三轮车保险最高赔偿金额的法律分析:不一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内全额赔偿,并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内全额赔偿,并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