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事故中车辆定损的标准是什么?(一)交通事故中的车辆、物品由公安机关统一保管。维修鉴定后,将委托价格评估机构对损失价格进行评估。鉴定车辆价格损失时,有关各方都应在场。对于涉及保险的车辆、物品,当事人还应通知保险公司派工作人员到场(无故不到场,按不到场处理)。(2)鉴定结论原则上应当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7日内作出。如遇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7天。(3)当事人对已确认的鉴定结论不服或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书》后5日内向交警支队事故科申请重新鉴定;并在10日内作出重新鉴定结论。(4)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物品损失价格鉴定结论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生效。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出具有异议的,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复核。当事人逾期提出复审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复审申请书应当写明复审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查限于一次。
2.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未在现场报警如何处理的法律分析:当事人事后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记录:报警电话;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人员伤亡;车辆的类型和品牌;交通事故涉嫌逃逸的,还应询问并记录驾驶人的车型、颜色、特征、逃逸方向、体貌特征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警时,应当受理,制作受理案件登记表,记录下列内容: (一)报警方式和时间、报警人姓名和联系方式、报警电话;(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或者发现的时间、地点;(3)人员伤亡;(4)车辆类型、车辆车牌号、是否携带危险品、危险品种类、是否发生泄漏;(五)交通事故涉嫌逃逸的,还应当询问并记录逃逸驾驶人的车辆类型、颜色、特征、逃逸方向、体貌特征等相关信息。如果警察没有说出他的名字,应当记录在案。如果警察不愿意公开他的名字,他应该保密。第十八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未报警,事故现场消除后,当事人报警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记录内容进行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