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上,“用人单位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的法律关系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基于劳动关系执行工作任务,另一类是基于非劳动关系执行工作任务。前者具有隶属性、稳定性、长期性的特点,后者往往具有平等性、变动性、短期性的特点。理解“用人单位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可引入“真正受雇人—非真正受雇人”的类型分析框架。这两类工作人员在发生对第三人侵权时,都适用用人者替代责任。学理上通常将侵权行为人与责任承担人分离的情形称为责任分离。
在劳动关系下,用人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形成清晰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劳动法的各项规定。例如,货运公司的司机驾驶公司货车运输货物,就属于基于劳动关系执行工作任务。在这种情况下,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自身遭受损害,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民事劳务关系下,用人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适用相应民事合同的规定,不适用劳动法的规定。例如,某公司临时雇佣保洁人员清扫办公场所,就属于基于非劳动关系执行工作任务。在这种情况下,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自身遭受损害,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责任承担方。如果是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工作人员损害,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是工作人员自身存在过错,用人单位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