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事故死亡如何处理的法律分析:交通事故死亡的处理流程如下:1。报案:事故发生后,事故各方车辆应原地停车,保留事故现场,并立即向保险公司和交警部门报案;如有人员伤亡,应立即送医院。除非事发区域比较荒凉或者没有车经过,否则尽量不要移动肇事车。2.现场处理和勘查:交警部门到达现场后,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查明事故车辆、当事人、道路及其空间关系,对现场证据材料进行判定、提取或保全;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并制作询问笔录;现场不具备制作询问笔录条件的,可以对询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其他调查工作。并暂扣事故车辆、驾驶人《驾驶证》、事故车辆《行驶证》。一般情况下,对于交警处理的事故,保险公司的查勘员不需要去现场踏勘。3.检验鉴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需要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勘查完毕之日起三日内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自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4.认定:发生死亡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应当召集各方当事人到现场,公开调查取证。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公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记录当事人缺席情况。道路事故认定书应当在作出后三日内分别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三日内申请复核。5.诉求:当事人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治疗康复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用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支付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造成一人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力赔偿30万元以上的。交通事故造成一人以上重伤,对事故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饮酒、吸毒后驾驶机动车的;(二)驾驶无驾驶资格的机动车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部件失灵的机动车;(四)明知是无牌或者报废机动车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行驶的;(六)逃离现场
吊销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2.酒后驾驶营运车辆的,由公安机关予以约束,直至驾驶人清醒。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取得新驾驶证后,不允许驾驶营运车辆。3.饮酒后或者醉酒驾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驾驶证被吊销,终身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为了保证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依法惩治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侦查、起诉、审判工作实践,制定本意见。1.在道路上驾驶血液酒精含量超过80 mg /100 ml的机动车,属于醉酒驾驶,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前款所称“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二、醉酒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2)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三)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的;(四)驾驶营运机动车载客的;(五)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如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的机动车,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等;(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七)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三、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并构成妨害公务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四。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态度,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五、公安机关在调查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嫌疑人时,对扣押过程、呼气酒精含量测试和采血过程应当做好记录;有条件的,应拍照、录音或录像;有证人的,应当收集证人证言。六、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通过呼气酒精含量测试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并在抽取血样前逃逸的,可以将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或者抽取血液样本前饮酒,检测后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七、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应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及时侦查、起诉和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