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强险赔偿范围的误区1。根据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车上人员和被保险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公司强制保险的赔偿范围只是排除了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2.肇事逃逸是否属于保险公司强制保险的理赔范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没有明确排除肇事逃逸不属于保险公司的强制保险范围。《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三)机动车肇事逃逸后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丧葬费、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支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但是现在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不在运作,很多机动车肇事逃逸造成的损失,其实都是由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中赔付的。3.驾驶员未取得驾驶资格的;司机喝醉了;被保险机动车被盗、被抢时,造成事故的;对于被保险人故意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只支付交通事故赔偿范围内的抢救费用,而非全部损失赔偿项目,并有权向伤者追偿。4.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强制交强险赔偿范围赔偿项目下的医疗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号文核定,不在强制交强险赔偿范围内直接赔偿。2交强险赔偿金额交通事故赔偿计算方法介绍:交强险赔偿金额交通事故赔偿计算方法。交通事故处理中如何认定交通事故?交通法律法规中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哪些规定?本文主要介绍交通事故鉴定的程序、标准和收费标准。保险公司参与道路交通事故诉讼过程,也是保险公司、机动车受害人、事故受害人、法官之间的博弈?作为保险公司,争取在法定规模内,将赔偿金额降到最低;作为事故受害人,争取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和责任方在最高限额内进行最高限额赔偿;被告司机,争取把自己的责任降到最低。但审判的最终结果往往是各方意见、证据和法律适用的综合结果。作为一家保险公司的外聘雇员,提交人在2007年至2010年期间代表保险公司处理了数百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和财产损害诉讼。本版将陆续刊登“交通意外保险赔偿”系列。本文从中立客观的角度,结合诉讼经验进行分析,希望能为案件当事人和保险公司代理人在理赔和诉讼中提供一些参考。保险公司的先行赔付和免责范围。先行赔付:根据保监会《统一交通保险条款(条款)》第九条规定,下列四种情形,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在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交通事故伤害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应当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先行支付。如果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没有责任,保险人应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先行支付
作为事故受害者,在紧急情况下,可以请求交通部门将上述通知送达保险公司,及时获得抢救费用。2.免于赔偿。根据交强险条款(条款)第十条规定,对于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一)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和保险机动车辆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3)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停业、行驶、停电、停水、停气、通讯或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受害人财产贬值、修理后价值减少等其他间接损失;(4)因交通事故发生的仲裁或诉讼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上述条款规定,保险公司免除赔偿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事故、被保险车辆的财产损失、间接损失、诉讼仲裁费用等。在强制保险范围内。对于本车乘客的人身损失,交强险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这辆车投保了乘客险,会按照商业保险的条款和程序进行赔偿。这辆车的乘客不能向这家车险公司索赔强制保险。在诉讼中,原告往往主张保险公司对诉讼费、鉴定费等承担连带责任。但根据上述免责条款,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5)保监会的统一保险条款是否构成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事先准备的,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由于格式条款与一般合同条款存在诸多差异,如格式条款事先的确定性和不变性、格式条款承诺的无奈性等。解释格式条款时,除应遵循《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合同解释的一般规则外,还应遵循《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特殊规则,即“对格式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