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醉驾的处罚标准是什么?1、酒后驾车,由公安机关约束其清醒过来。被吊销驾驶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再次取得驾驶证。2.酒后驾驶营运车辆被公安机关捆绑直至酒醒。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再次取得驾驶证。重新取得驾驶证后,不允许驾驶营运车辆。3.饮酒后或者醉酒驾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驾驶证被吊销的,终身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为了保证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依法惩治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侦查、起诉、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1.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的道路和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2.醉酒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交通事故发生后逃逸,不构成其他犯罪的;(2)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三)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的;(四)驾驶客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如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牌机动车,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等。(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七)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3.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构成妨害公务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4.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时,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态度,确定适用主刑的罚金数额。5.公安机关查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时,应当记录扣押过程、呼气酒精含量检测、血液取样等情况;有条件的,应拍照、录音或录像;有证人的,应当收集证人证言。6.血液酒精含量检测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通过呼气酒精测试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并在采血前逃逸的,可以将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无论你在哪里,酒驾和醉驾都是不允许的。现在的社会,国家特别重视这一块,路上都会有横幅。不准酒驾和醉驾。如果不出意外,通常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但如果发生意外,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肇事逃逸,那就更惨了。2重庆监狱外酒驾的可能性有多大?1.重庆监狱外酒后驾车有多大可能被执行死刑
二、酒驾怎么处罚?(1) 《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罚根据最新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法》、33601,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醒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再次取得机动车驾驶证。2.饮酒后驾驶、操作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限制其醒酒,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操作机动车。3.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身不得再次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二)《刑法》中的处罚及相关司法解释1。《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处拘役,并处罚金。2.醉酒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交通事故发生后逃逸,不构成其他犯罪的;(2)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三)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的;(四)驾驶客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如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牌机动车,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等。(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七)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3.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构成妨害公务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4.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时,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态度,确定适用主刑的罚金数额。5.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应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法定诉讼期限内及时进行侦查、起诉和审判。如果醉驾者身体健康,不太可能被执行监外执行。这个时候,处罚条例基本就会执行了。奇数公民如能提出患有需要治疗的躯体疾病,在提交相关证据后,可由当地司法机关审理,经审查合格后保外就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