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交罚款就不能过年检,一车主状告车管所,车管所最终败诉”,当初次看到这条新闻的时候,我是拒绝的。——这显然就是假新闻。但是大师在这件事认真了一下,结果却发现了汽车年检的一大漏洞。
1、法规细则
《机动车登记规定》里的第四十条,“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年检前,应当将涉及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正是靠这这一条“规定”,各地方的车管所就以先处理违章为由强制车主缴纳罚款才可以完成年检。正是依此规定,各地车管所将违章处理与车辆年检实行“捆绑”。
然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机动车应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2、问题在哪
首先:《机动车登记规定》只是部门规章,而《道路交通安全法》是法律。《安全法》的效力大于前者《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车辆年检只需提供行驶证和交强险保单即可,除此之外“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这就表明了将违章处理作为车辆年检的前提条件,这个规定并不合法,车管所因此拒绝给车辆发放年检标,这种行为同样不合法。
法官这样解释:违章处理与车辆年检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车管所督促车主及时处理违章,应该采取其他方式。所以最终法律判定车管所败诉,在车主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并经过了安全检验的前提下,给车主发放年检标。——原来车管所的做法是“不合规”的。
类似的案件其实很多,结果都是车主胜诉。车主还是得到了年检合格标志。但这结果其实对车主并不是好事,假设其他地方也存在漏洞,车主的权益还能得到保护吗?
声明:此类案件其实并不是个案,希望有关部门可以在未来将这个有悖法律的规定进行修改或完善。希望车主小伙伴自觉遵守安全驾驶规定,恶意钻法律空子牟利定会得到应有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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