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事故调解中的注意事项交通事故协商应注意以下几点:1。区分交通事故责任和民事责任。他们之间有许多不同之处。事故责任不等于赔偿责任,无事故责任不一定意味着无赔偿责任。2.补偿落实后才能签协议。如果赔偿义务人没有准备赔偿,受害人就签协议,受害人就有拿不到赔偿的风险。一旦协议内容无法实现,受害人不得不诉诸法院解决问题,这违背了受害人选择调解的初衷。因此,受害人最好在赔偿义务人支付赔偿金后,再签署调解协议。3.为防止赔偿义务人利用受害人信息申请赔偿后逃逸,在所有赔偿到位前,不要将原始资料全部交给赔偿义务人。有些赔偿义务人需要利用受害人的信息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如果受害人把自己的所有信息都给了赔偿义务人,部分赔偿义务人可能会利用这些信息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然后跑路。此时受害人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所以受害人一定要小心翼翼的保存好原始信息。4.在申请理赔时,一定要让保险公司书面确认调解协议的内容,并同意将赔偿金汇入受害人账户。如果不能保证上述要求,很可能得不到赔偿。根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60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17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25条《行政强制法》第26条2交通事故停车费保险报销吗?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一定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按照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一定保险限额内进行赔偿。一般来说,交通事故造成的停车费应该由行政部门承担,也就是这里的交警部门。所以这部分费用不需要向保险公司报销,所以不存在报销问题。1.根据我国0103010第二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有责任保管被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和有关财物,行政机关不得使用或者损毁这些设施和财物。因保管不当造成一定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可以自行保管或者委托第三方保管。2.在储存期间,未经授权,第三方不得损坏、处置或转移这些设施和财产。如果在此过程中第三人造成了一定的损失,那么行政机关应当先履行赔偿责任,然后再向第三人寻求赔偿。3.因此,交通事故中因扣押而产生的保管费用,即停车费,不是由保险机构承担,而是由行政机关交警部门承担。但在现实事件中,如果发生类似情况,交警通常会委托第三方保管这些车辆,而不是直接保管。比如交警部门会委托停车场保管这些车辆,所以停车费、保管费都是停车场收的。所以车主来提车,必须到停车场交停车费,才能把被扣车辆开出来。虽然这种做法不太合理,但实际操作中,很多人只能这样做,从第三方或者停车场开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