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保监会相关负责人介绍,6万元赔偿责任限额的确定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一是满足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基本保障需求。根据2001年至2004年的机动车辆保险赔偿数据分析,在6万元的总责任限额下,“5万元/8000元/2000元”的分项限额可以覆盖约60%的死亡伤残赔偿案件、70%的医疗费用赔偿案件和65%的财产损失赔偿案件,可以解决大部分交通事故的赔偿问题。二是与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者支付能力相适应。目前6万元的责任限额约为我国人均GDP的4.3倍。这一比例高于美国(1.4倍)和中国台湾省(3.7倍)。由于费率水平与责任限额标准的设定密切相关,且交强险的赔付原则和范围与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有本质区别,为避免因责任限额过高导致保费大幅上涨,本次采用接近商业三重责任险现行最低5万元的限额。三是参考国内其他行业和部分地区赔偿标准的相关规定。例如,在我国,海上旅客运输和铁路旅客运输的人身伤亡最高赔偿责任限额为4万元。“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在实施初期不宜定得过高,应与我国国民收入水平相协调,避免给投保人造成较大的保费压力。”该负责人表示。据介绍,7月1日之后,车主可以单独购买一份限额为6万元的交强险,也可以根据自身的支付能力和保障需求,在交强险的基础上购买5万、10万、20万、30万、50万或100万元以上等不同档次限额的商业三重责任险。也就是说,6万元责任限额的实施,并不妨碍交通事故受害人通过其他途径获得更高的赔偿。除了基本的强制保险,受害人还可以从商业三重责任险和人身意外险、健康险等多种渠道获得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