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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被汽车轧死的原因,人被汽车轧死的原因是什么
在咱河南话里,这事儿可不能含糊,得说清楚。按照必然因果关系说,只有当危害行为中包含着危害结果产生的根据,并合乎规律地产生了危害结果时,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必然因果关系说
偶然因果关系说则认为,当危害行为本身并不包含产生危害结果的根据,但在其发展过程中偶然介入其他因素,由介入因素合乎规律地引起危害结果时,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就是偶然因果关系,介入因素与危害结果之间是必然因果关系。偶然因果关系说
按照客观归责理论,如果行为人制造法不允许的现实危险,行为人有能力排除而未排除,最终导致危害结果的出现,就认为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客观归责理论
在这起案件中,陈某无证驾驶电动三轮车将汪某撞倒后逃逸,赵某无证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从汪某身上碾轧而过,最终导致汪某死亡。经法医鉴定,汪某符合在交通事故中首先被车辆撞击,造成脑左前额叶组织小块挫伤出血,损伤程度在轻伤范围内,为非致命伤;符合在交通事故中被车辆碾轧,造成面颅粉碎性骨折等,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法医鉴定
根据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赵某共同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汪某无责任。案发后,陈某、赵某先后向被害人家属作出经济赔偿并取得谅解。责任认定
在案件办理中,对于赵某行为定性没有异议,但是,对于陈某应当如何处理有四种不同意见:案件办理
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主要理由为:陈某交通违法行为对被害人汪某造成的损伤程度在轻伤范围内,汪某的死亡后果是因赵某碾轧造成,两者之间没有必然因果关系,所以,陈某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不构成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陈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存在“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加重处罚情节。主要理由为:陈某的交通违法行为虽然未直接造成被害人汪某死亡的后果,但为随后赵某的碾轧行为创造了条件,并最终导致汪某死亡的危害后果发生。陈某的交通违法行为与汪某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正是由于第一次交通事故发生时天色尚黑、能见度较差,而陈某对因伤躺倒在道路上的汪某不管不顾,致使其被赵某驾驶的车辆碾轧致死,符合“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加重处罚情节。交通肇事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陈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不存在“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加重处罚情节。主要理由为:陈某的交通违法行为虽然未直接造成被害人汪某死亡的后果,但为随后赵某的碾轧行为创造了条件,并最终导致汪某死亡的危害后果发生。陈某的交通违法行为与汪某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但是,陈某肇事后逃逸,致使汪某在得不到救助的情况下,被赵某驾驶的车辆碾轧致死,不符合“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加重处罚情节。交通肇事罪
第四种意见认为,陈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主要理由为:陈某的交通违法行为虽然未直接造成被害人汪某死亡的后果,但为随后赵某的碾轧行为创造了条件,并最终导致汪某死亡的危害后果发生。陈某的交通违法行为与汪某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但是,陈某肇事后逃逸,致使汪某在得不到救助的情况下,被赵某驾驶的车辆碾轧致死,不符合“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加重处罚情节。不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