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交强险赔偿限额2009年交强险赔偿限额责任限额12.2万,其中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承担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道路交通事故机动车责任赔偿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责任限额:指责任保险中保险人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金额。强制保险条款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人在每次保险事故中对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害、医疗费用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人对每起保险事故中所有受害人的死亡伤残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死亡费用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受害人亲属办理丧事发生的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以及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医疗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医疗费用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人对每起保险事故中所有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