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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强险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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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动车交强险条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第二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交强险)由本条款、保险单、审批表和特别约定组成。与交强险合同相关的所有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三条强制保险费率实行与被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记录相关的浮动机制。签订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性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费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的保险费率计算。定义第四条强制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被保险人及其许可的法定驾驶人。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了交强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人。第五条强制保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而遭受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上的人员和被保险人。第六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人在每次保险事故中对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和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责任限额。其中,无责任赔偿限额分为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第七条交强险合同中的抢救费用,是指医疗机构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交通事故伤害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对生命体征不稳定,即使生命体征平稳,但如不采取治疗措施将有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病程明显延长的受害人,采取必要的治疗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责任第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交强险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在以下赔偿限额内对每起事故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在综合分析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保监会及有关部门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进行了认定。新的责任限额方案内容如下: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无责任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医疗费用补偿限额为1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上述责任限额自2008年2月1日零时起执行。自2008年2月1日零时起,保险期间未结束的强制保险项下的机动车,在2008年2月1日零时以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适用新的责任限额;2008年2月1日零时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仍执行原责任限额。在残疾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和残疾赔偿限额之下,负责赔偿受害人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
医疗费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赔偿限额负责医疗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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