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主要介绍了税务信用等级评价的相关内容,包括评价方式、评分依据、级别划分以及评价时间等方面。文章还详细说明了 A、B、M、C、D 五级纳税信用等级的具体标准和相应的激励措施。同时,文章也提到了直接判级的情况,以及纳税人对指标评价情况有异议时的复核申请流程。最后,文章强调了依法纳税的重要性,以及纳税人应关注自身纳税信用状况,积极维护良好的信用记录。
纳税信用评价采取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两种方式。年度评价指标得分采取扣分方式,从 100 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的从 90 分起评。直接判级适用于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15 号将一个评价年度内接受过税务机关相关检查从 100 分起评,调整为只要在近三个评价年度内接受过税务机关相关检查的,即可从 100 分起评。
税务部门依据主观态度、遵从能力、实际结果和失信程度 4 个维度、近 100 项评价指标,对企业纳税人信用状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由高到低分为 A、B、M、C、D 五级。A级年度评价指标得分 90 分以上,B 级年度评价指标得分 70 分以上不满 90 分,M 级新设立企业或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 70 分以上,C 级年度评价指标得分 40 分以上不满 70 分,D 级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 40 分或者直接判级确定。
税务机关每年 4 月会确定上一年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为纳税人提供自我查询服务。纳税人对指标评价情况有异议的,可在评价年度次年 3 月份填写《纳税信用复评(核)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复核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将在 4 月份确定评价结果时一并审核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