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肇事罪无罪抗辩怎么写?交通事故发生后,情节严重的可能触犯交通肇事罪。对于这个结果的判决,有些人不服,认为自己是无辜的,所有人都要为自己辩护,所以写一份辩护词是必不可少的。想必很多人都想知道交通肇事罪无罪抗辩书怎么写?下面让我们来介绍一下边肖的作品。审判长、审判员:安徽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XX的委托,指定我们作为他的辩护人,出席今天的法庭,依法为他进行辩护。本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特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并与国家检察官讨论。一、起诉书认定被告人XX构成交通肇事罪,证据不足。起诉书中认定被告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最重要证据是合肥市交警大队于2003年9月6日作出的《合肥公交马22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2003)。责任认定错误,原因如下:(1)责任认定事实错误。XX交警大队认定“2003年8月20日5时55分,XX驾驶农用三轮车万B XX沿中山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水塘边一带,与同方向范XX驾驶的非机动三轮车相撞……”。1.从碰撞的位置来看。如果是同方向碰撞,只能是前后碰撞。前后碰撞必须是三轮车后部与农用运输车向前突出的前轮发生碰撞。其实从现场拍摄的现场图可以清楚的看到,三轮车撞的是右后轮,而农用运输车撞的是左大灯。这种情况只有在三轮车从农用运输车左侧转弯由西向东过马路时才会发生。这也证明了被告人的陈述:“当我正要接近他的车时,人力三轮车突然向右拐……”(《公安侦查卷》P25页,被告人于2003年8月20日供述)。2.从三轮车碰撞后的位置看。同方向的碰撞必然是前后碰撞。前后碰撞必然会造成前后翻跟头,或者向与道路平行的方向侧翻。现场图显示,被害人和三轮车都是倒在马路对面,明显不符合前后碰撞的特征,而这一特征与被告的陈述完全一致。3.从受害者的身份来看。被害人XXX驾驶的三轮车装满了牛肉。很明显,受害人是要把牛肉送到道路右侧距离事故现场约200米的盆塘边的菜市场。据了解,屠宰点在喜洋洋鱼村附近,所以从屠宰点到菜市场需要过事故现场的马路,与被告的说法一致。从以上三点来看,碰撞发生时,并不是双方在责任认定书中认定的同向行驶,而是被告人蒋XXX仍由南向北行驶,被害人突然右转,由西向东行驶。(2)事故责任划分也是错误的。1.受害人的侵害是严重的。除《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第七条第一款外,受害人还违反了其他条款。根据《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驾驶车辆、驾驶或者骑行牲畜时,必须遵守靠右通行的原则。”事故发生前,被告发现本案被害人时,本案被害人驾驶三轮车在中心线左前方逆向行驶。显然,受害人违反了该条规定的右侧通行原则。试想一下,如果受害者遵循了这个原则,就没有必要转弯,这场事故本来是可以避免的。《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车辆必须按下列规定在分隔车道行驶,……机动车在机动车道行驶,……非机动车和残疾人专用车在非机动车道行驶。”这起事故发生在中山南路彭堂一带,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用隔离带隔开。想象一下如果受害者
《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自行车、三轮车驾驶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转弯前,必须减速慢行,向后看,伸手示意。不允许突然急转弯。(三)通过陡坡、横过四条以上机动车道时,或者途中刹车失灵时,必须下车实施。”但本案被害人在驾驶三轮车拐弯时,没有减速、向后看、伸手,也没有下车去推,而是突然急转弯。在事故发生之前,被告已经发现受害者在他的左前方。想象一下,如果受害者能够遵守这些规定,这起事故本来是可以避免的。由上可见,受害人违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想象一下,受害者只需要在以上任何一个环节注意到就可以了。这起事故能够完全避免,说明被害人的侵害程度远大于被告人。2.被告人姜XX轻微违规。《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认定被告违反《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第七条第二款,辩护人认为这个认定也很勉强。第(1)款明确规定,只有在本条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才适用本款的规定。此外,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进一步解释:“但是,如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若干条款的解释》的其他条款已有明确规定,则不得引用本条。”在这种情况下,第六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项、第三项都有明确规定。因此,根据这一解释,对被告引用《条例》号文第七条第二款是不适当的。3.这起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不公平。除去受害人的其他违法行为,只根据合肥交警大队作出的责任认定来认定。受害人违反《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被告违反《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由于违反的是同一条,所以没有主次之分。再者,从因果关系来看,如果受害人没有违反第一款先打通这条路,后面就不可能发生交通事故。因此,辩护人认为,即使被害人只是违反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而被告人违反了该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人最多承担同等责任。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合肥交警大队的(2003)22号《条例》是错误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条例》(法发〔1992〕39号)第四条的规定,“建议法院不承担此责任。二。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姜XX态度诚恳,及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事故现场保持完好。在公安侦查、起诉、庭审过程中,被告人随叫随到,如实陈述了事故经过。事故发生后,被告立即向原告借了3000元,今天又把千方百计收来的3000元带给了原告。家里确实穷,唯一值钱的农用运输车暂时被扣在交警部门。被告多次表示愿意及时将农用车出售,所得款项全部用于赔偿。此外,车辆已投保,依法赔偿受害者亲属是有相当保障的。以上两种意见,供法院参考。辩护人:律师XX XX XX XX XX,XX,XX综上所述,交通肇事罪的无罪抗辩需要明确陈述事情的细节和无罪的理由。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登录官网,免费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