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民事判决交通事故发生后,必须按规定和程序处理。如果没有和解,那就只能打官司了。那么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需要哪些材料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如何处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怎么写?针对这些问题,下面小编就给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并提供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范本,希望对你有所帮助。1.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需要哪些材料?提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诉讼时,必须提交下列证据材料:1。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2.因人身伤害到医院治疗的,须提交诊断证明、医疗费用收据、处方、住院费用明细等相关医学证据材料;3.要求赔偿交通费损失的,须提交与就医时间一致的票根;4.要求赔偿误工损失的,须提交就诊医院出具的休假证明和工作单位出具的误工减少收入证明。比如月收入已经超过国家税收标准的,你要提交完税证明;5.要求赔偿护理费损失的,须提交就诊医院出具的护理证明和护理人员所在单位出具的因误工导致收入减少证明。聘用护工进行护理的,须出具与用人单位的聘用协议和护理单;6.要求赔偿营养费的,必须提交就诊医院出具的需要加强营养的证明和营养费票据;7、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伤残或者可能致残的,伤残鉴定应当在治疗结束后进行。需要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的,伤残鉴定申请书应当随起诉一并提交。8.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伤残、死亡的,需要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的,应当提交被抚养人的身份证明和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与被抚养人的关系证明。被扶养人是被害人父母的,应当提交其父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子女证明;9.要求赔偿其他损失的,必须提交相关证明。如果您要求住宿,您必须提交相关账单等。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如何处理?机动车在行驶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剩余不足部分,按照下列情况划分赔偿责任: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一方负全部责任的,由该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交通事故责任的比例分担赔偿责任。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机动车一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3.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应当承担部分事故责任的,应当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4.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的损失完全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5.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有证据证明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沧浪支公司,住所地*苏州市* *区东山长巷。吴* *,总经理一把手。原告张xx、被告朱xx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沧浪支公司(以下简称太保沧浪支公司)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于2013年4月11日立案受理,由代理审判员唐立宁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5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xx的委托代理人关赛龙、被告朱xx起诉太保沧浪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淑贞到庭参加诉讼。此外,本案于2u13年6月5日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原告张xx的委托代理人关赛龙、被告太保沧浪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淑贞到庭参加诉讼。祝被告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现本案已审理完毕,原告张xx诉称,2012年6月15日17时33分,原告驾驶苏e1u327摩托车由凤阳路由东向西直行。途经思贤路口时,与被告人朱xx驾驶苏e7yd52号小客车在阳澄湖镇沿凤阳路由西向东转弯时发生碰撞,致原告人受伤,医疗费用54296.7元,鉴定为十级伤残。苏州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相城大队(以下简称苏州交警相城大队)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朱xx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苏e7yd52小客车由太保沧浪支公司投保,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判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60650.7元(其中医疗费54296.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0元、营养费1800元、残疾赔偿金59354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506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误工费16200元、护理费3600元、交通费00元、鉴定费252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朱xx辩称,我不同意事故责任的认定,不应由我负全责。被告太保沧浪支公司辩称,对事故经过和责任认定无异议,愿意承担交强险范围内的赔偿责任,但不承担诉讼费和鉴定费。我司已支付医药费10000元,请求法院一并处理。具体赔偿项目会在质证时评论。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15日17时33分,被告人朱xx驾驶苏e7yd52号小型客车在阳城镇沿凤阳路由西向东行驶,在思贤路路口左转。原告张xx驾驶e1u327摩托车(坐在黄xx后面)从凤阳路由东向西直行时,在路口发生碰撞,造成张xx头部受伤,二次车损。张xx被送往苏州市相城区第三人民医院和苏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救治。2012年7月1日,苏州交警相城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责任如下:祝xx负事故全责,张xx、黄xx无。受江苏共大律师事务所委托,苏州同济司法鉴定所于2013年3月25日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张xx车祸致颌面部多处损伤,导致轻度张口受限,构成X (10)级伤残,残伤不足以进行伤残评定。张的失联时间是伤后半年;受伤后护理期为一人两个月;营养补充期为三个月。为此,原告支付了鉴定费2520元。此外,苏e7yd52小型客车登记车主朱xx在被告太保沧浪支公司办理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这起事故发生在
被告朱xx对事故责任认定书提出异议,认为不应负全责。但他在庭审中没有提供证据,也没有申请复核。法院依职权从苏州交警相城大队取得:1。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2.询问笔录2份;3.照片有4页。经质证,原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无异议,认为应以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认定的结论为准。被告太保沧浪支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愿被告人xx未能出庭质证。我们认为,根据原告张xx、被告朱xx的讯问笔录及我院从苏州交警相城大队调取的交通事故现场照片,足以认定案发时朱xx与左转弯直行的张xx相撞,原告张xx在绿灯时直行通过,不存在违法行为。被告人朱xx转弯时未给直行车让路,未靠道路中心。现苏州交警相城大队据此作出朱xx负事故全部责任的结论,并无不当,我院予以采信。被告朱xx虽然不同意事故的认定,但在庭审中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反驳,故本院驳回被告的这一辩护意见。原告的赔偿请求及证据如下:1 .医药费54296.7元,根据2份病历和59张医药费单、1份出院记录和4页住院费用清单粘贴成9页。2.住院伙食补助费为220元,住院11天按20元/天计算。3.营养费1800元,按3个月20元/天计算。4.伤残赔偿金59354元,按照江苏省城镇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29677元/年计算,赔偿20年,第十级伤残。提供暂住证、劳动合同,证明原告在江苏省工作一年,收入来源于非农。5.被赡养人生活费15060元,按10级伤残计算20年的1/2,18825元/年。提供了丁丁(化名)和童童(化名)的出生证明和一本户口本。6.护理费3600元,按60元/天计算,2个月。7.误工费16200元,按6个月2700元/月计算。提供降薪证明1份,劳动合同1份,2012年3-6月4个月平均工资2700元。8.交通费500元,提供交通费票据粘贴成2页;9.精神抚慰金5000元,按原告说法构成十级伤残。10.车辆维修费2000元,提供定损单1份,车辆维修账单1份。11.救援费100元,提供车辆救援费票据1张。经质证,被告人朱xx表示无意见。被告太保沧浪支公司出具如下质证意见:对医疗票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要求扣除30%的非医保药品。大额发票中的伙食费应与伙食补助费一并支付,从医疗费中扣除,医疗费具体数额由法院核定;住院补助标准认定为18元/天,按10天计算;营养费标准公认为18元/天,计算期无异议;残疾赔偿金不认可按城镇标准计算,原告到庭后提供其他证据,法院予以核实;被赡养人生活费不承认按城镇标准计算;护理费标准认定为40元/天,计算期无异议;误工费标准太高;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由法院酌情处理;以及维护和救援费用。
我们认为,医疗费应根据原告治疗医院出具的医疗费、住院费收据,结合原告的病历、诊断记录确定,故核定医疗费54282.26元。对于被告太保沧浪支公司认为医疗费用应从非医保药品中扣除的证据不足,我们不予认可。原告因伤于2012年6月18日入院,2012年6月28日出院。住院11天,医院伙食补助在每天18元的基础上198元。原告主张护理费3600元、营养费1800元,以鉴定意见为依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认可;至于误工费,根据鉴定报告,误工费时间期限为受伤后6个月。关于原告的收入状况,根据原告与苏州市相城区黄桥童嘉汽车修理部签订的劳动合同、汽车修理部出具的收入证明及工资支付明细,本院判决原告事故发生前月平均收入为2500元,故误工费为15000元。原告就医需要花费交通费,300元交通费根据原告伤情、就医次数等因素酌情确定;关于伤残赔偿金,根据原告的劳动合同、收入证明、暂住证,足以证明原告在苏州工作满一年,收入来源于非农。现在,原告是十级伤残。按照2012年江苏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伤残赔偿金的10%为59354元。至于被赡养人的生活费,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案发时原告的女儿童童(化名)9岁,儿子丁丁(化名)7岁。按一半份额分别计算9年和11年。结合原告伤残等级,按照2012年江苏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计算赔偿标准为18825元。现原告自愿主张15060元,准予。我院根据侵权后果、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达到5000元,并在强制保险范围内优先赔偿;至于2000元的车辆维修费和100元的抢救费,原告能提供相应的发票和定损单,由有过错的一方按过错比例分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祝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本院认定原告因交强险损失不足赔偿46380.26元,由被告祝某某承担。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款、第十九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判决如下: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沧浪支公司赔偿原告张xx人民币110314元,扣除已垫付的医疗费用后,尚须支付人民币100314元。 被告xx希望赔偿原告张xx各项损失人民币46380.26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上述款项如以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的账户;或汇至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苏州相城支行营业部,账号: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双倍返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至622元,鉴定费2520元,共计3142元。原告张应负担58元,并
代理审判员唐* *书记员顾* 2013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