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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车辆过户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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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执行车辆过户的有关规定。车辆买卖后,需要进行车辆过户。但如果原车辆不配合过户,买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过户。很多人对强制执行车辆过户的相关规定不是很清楚。那么,如何强制车辆过户呢?边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何强制执行车辆过户的相关规定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具有设立和变更物权的效力。因此,你可以持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到当地车管所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手续。车管所和被执行人不配合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会给车管所发协助函把车过户到你名下。《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办理《房地产权证》过户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经被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在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支付给被执行人抵偿债务。债务人应当继续清偿剩余债务。第四百九十二条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变卖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在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将财产作价后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债,或者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申请人拒绝接收或者管理的,应当返还被执行人。第四百九十三条拍卖成交或者依照法定程序以实物清偿债务的,拍卖成交或者债务清偿指令交付买受人或者接受债务清偿的债权人时,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第五百零二条人民法院需要办理房产证、土地证、林权证、专利证、商标证、车船牌照等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在执行过程中,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执行。知识:车辆过户手续买家:身份证。外地人拿到本地牌照需要有效期内的暂住证。如果买家是单位,需要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公章。卖方:车主身份证、车辆行驶证、车辆登记证、购车发票原件(如之前已过户,则为过户票)。如果卖家是单位,需要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公章。车辆购买发票原件或最后一张过户发票。车辆行驶证原件。车辆登记证(大绿皮书)。搬迁需要小额购置税(2001年以前是小红书;2001年以后是小绿皮书)。双方:签订二手车买卖合同,带上以上所有手续,到二手车过户大厅办理。如何强制车辆过户?本文对此做了详细介绍。实践中,如果不配合车辆过户,可以申请强制过户。只有买方提出申请,法院才会强制转让。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欢迎您咨询您的爱车。2执行对象是否包括过户后未过户的车辆【案例】王某为做生意向李某借款20万元。到期后,李催其还钱,连其下落也一直不明。李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诉讼保全。法院查封了王名下的一辆奔驰轿车。后法院作出缺席判决,支持了李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扣押了余某的汽车。于对此提出执行异议,称该车是从王处购买的,作为购车协议的证明。购车协议发生在李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前一个月,双方闹得不可开交
【点评】笔者认为,未办理转移登记的车辆不能对抗一般债权人,法院可以对未办理转移登记的车辆进行强制执行。理由如下:首先,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动产的设立、转让和公示的方式是交付。交付后,动产的所有人一般被推定为物权人。但是,对于特定的动产(如船舶、飞机、机动车辆等。一般都是财产价值较高的动产),《民法典》规定这类特定动产的物权变动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转移登记的财产出售给第三人,第三人已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拥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或者冻结。”在善意第三人中,善意是指主观状态,与恶意相对。“第三方”是指买方和卖方,与双方相对,是指双方以外的人。如果非要把“善意”解释为“善意取得”,把“第三人”解释为当事人以外的人,要对争议标的物主张物权或准物权,这就超出了法律条文的字面意思。其次,机动车等特殊动产往往价值较大,以登记为对抗条件,足以充分贯彻物权公示原则;国家积极倡导机动车产权变更登记,而不是弱化登记。这不仅是基于民法领域的立法考虑,也是基于其他法律领域的立法考虑。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登记分为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如果赋予未登记的物权变动以世界效力,将为被执行人与他人串通逃废债务提供法律上的可能,可能导致人民法院难以认定买卖交付的真实性,进而导致法院难以执行查封的财产,造成司法实践中的大量困难。本案中,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车辆作为特殊的动产,应当依法进行车辆所有权登记,在权利变更的公示效力发生之前。因为双方都没有转移车辆所有权,所以不会发生所有权变更的公示效力。诉讼中,李某向法院申请查封王某的财产,法院依法对王某名下登记的车辆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予以查封,并依照法定程序强制执行。鉴于双方一直拖延办理车辆所有权变更登记,余某不能对抗法院以余某无过错为由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的效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17条。综上所述,物权必须依法取得,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除非依法登记,否则不能具有国际性。于主张买车是真的,对被告李有申请执行仍登记在王名下的车辆的权利,不能对抗。新购和转让机动车辆是常见的。为了更好地保护自己作为购车人的合法权益,购车人无论是新车还是二手车,都应在购车合同签订后及时办理车辆所有权的设立或转移登记。否则,当出现出售一辆车或两辆车的情况时,购车者将因未办理车辆登记手续而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其在车辆上的权益很可能会遭受意想不到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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