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开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去咨询
骆守喜
福特
林肯
好评
5.0
服务客户
2207
从业时长
13.57年
技师骆守喜,专业等级金牌技师,从业时间13.57年,累计服务用户2207,好评率5.0,我擅长维修福特、林肯
1超限运输车辆公路行驶管理规定。最近,很多人对《公路超限运输车辆管理规定》的内容感到困惑,他们一直在咨询边肖。今天,边肖站为您整理了以下内容,以帮助您解答您的疑问。公路超限运输车辆行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超限运输车辆行驶管理,保障公路设施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公路法》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超限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货物,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 (一)车辆和货物总高度离地超过4米的;(2)车辆和货物总宽度超过2.55米;(3)车辆和货物总长度超过18.1米;(4)总重量超过18,000公斤的双轴卡车;(5)总重量超过25,000公斤的三轴卡车;三轴汽车列车,总重量27000多公斤;(6)总重量超过31,000公斤的四轴卡车;总重量超过36,000公斤的四轴汽车列车;(七)五轴汽车列车,货物总重量超过43000公斤;(8)六轴及以上车辆总重量超过49000千克,拖拉机驱动轴为单轴的,车辆和货物总重量超过46000千克。前款规定的限定标准的确定,还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双轴组按两轴计算,三轴组按三轴计算;(2)除驱动轴外,两轴组、三轴组、半挂车和全挂车车轴两侧的轮胎按双轮胎计算。各车轴两侧轮胎为单轮胎的,除安装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加宽轮胎外,限值标准降低3000公斤;(3)车辆的最大允许总质量不应超过每个车轴的最大允许轴重之和;(四)拖拉机、农用车、低速载货汽车,以行驶证核定的总质量为限定标准;(5)符合《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GB1589)要求的冷藏车、汽车列车、装有空气悬架的车辆、特种作业车辆不认定为超限运输车辆。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超限运输车辆公路的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行驶超限运输车辆的管理。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对超限运输车辆在公路上行驶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或者参与、配合公路超限运输车辆的监督管理工作。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建立联动工作机制,治理超限运输。第五条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当组织公路管理机构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建立相关管理信息系统,实现车辆超限管理信息系统和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的联网,实现数据交换和共享。第二章大件运输许可管理第六条超限运输(以下简称大件运输)运载非易解体物品的车辆,应当依法办理相关许可手续,采取有效措施后,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上路行驶。未经允许,你不能在路上开车。第七条大型运输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大型运输资质的道路运输经营者承运,并如实告知承运人 第八条大型运输车辆在公路上行驶前,承运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超限运输许可: (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的,应当向始发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且申请机构应列出超限运输所经过的公路沿线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由始发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统一受理并协调沿线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联合审批,必要时交通运输部可统一组织协调办理; (二)在省、自治区内跨区市运输或者在直辖市内跨区、县运输的,应当向省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省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批准;(三)在本市范围内跨区、县运输的,应当向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市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批准;(四)在区、县范围内运输的,应当向县级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批准。第九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管理平台,办理网上许可手续,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第十条申请超限公路运输许可,承运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超限公路运输申请表,主要包括运输车辆的名称、外形尺寸、货物质量、品牌型号、整备质量、轴数、轴距、轮胎数、总外形尺寸、总重量、各轴轴重、起止点、行驶路线、行驶时间等内容;(二)承运人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3)车辆行驶证或临时号牌。货物总高度离地超过4.5m,或总宽度超过3.75m,或总长度超过28m,或总质量超过100,000kg,以及其他可能严重影响道路完整、安全、畅通的情况,还应提交记录货物在装载时整体外形尺寸信息的外形图和押运方案。押运方案应当包括押运车辆配置方案、押运人员配置方案、押运路线描述、押运操作规则、异常情况处理等相关内容。第十一条承运人申请超限公路运输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路管理机构不予受理3360(一)货物属于可装载货物;(二)承运人持有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记载的经营资质不包括大型运输;(三)承运人被依法限制申请超限公路运输许可,期限未满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运载单个不可分解物品的大型运输车辆,在不改变原有超限的情况下,装有多个同品种不可分解物品的,视为运载不可分解物品。第十二条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申请后,应当对承运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车辆、货物的总体外形尺寸、总质量、轴重等数据和押运方案进行审核,并征求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受理、集中办理运输的,由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审查。第十三条公路管理机构在审批申请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人员勘测通行路线。需要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承运人应当按照规定要求采取有效的加固、改造措施。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承运人提出的加固、改造措施方案进行审查,并组织验收。承运人不具备加固、改造措施的条件和能力的,可以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委托公路管理机构制定相应的加固、改造方案,由公路管理机构进行加固、改造,或者由公路管理机构通过市场化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加固、改造。采取加固、改造措施所需的费用由承运人承担。相关收费标准应当公开、透明。第十四条 采取加固、改造措施应当满足公路设施安全需要,并遵循下列原则:(一)优先采取临时措施,便于实施、拆除和可回收利用;(二)采取永久性或者半永久性措施的,可以考虑与公路设施的技术改造同步实施;(三)对公路设施采取加固、改造措施仍无法满足大件运输车辆通行的,可以考虑采取修建临时便桥或者便道的改造措施;(四)有多条路线可供选择的,优先选取桥梁技术状况评定等级高和采取加固、改造措施所需费用低的路线通行;(五)同一时期,不同的超限运输申请,涉及对同一公路设施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由各承运人按照公平、自愿的原则分担有关费用。第十五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下列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总长度未超过20米且车货总质量、轴荷未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十七条规定标准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属于统一受理、集中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大件运输的,办理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二)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总长度未超过28米且总质量未超过100000千克的,属于本辖区内大件运输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属于统一受理、集中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大件运输的,办理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三)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或者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或者总质量超过100000千克的,属于本辖区内大件运输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属于统一受理、集中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大件运输的,办理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采取加固、改造措施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第十六条 受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超限运输申请后,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向途经公路沿线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转送其受理的申请资料。属于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的,途经公路沿线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转送的申请材料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属于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在收到转送的申请材料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向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反馈。需要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由相关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执行;上下游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路线或者行驶时间调整的,应当及时告知承运人和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由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协调处理。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一)采用普通平板车运输,车辆单轴的平均轴荷超过10000千克或者最大轴荷超过13000千克的;(二)采用多轴多轮液压平板车运输,车辆每轴线(一线两轴8轮胎)的平均轴荷超过18000千克或者最大轴荷超过20000千克的;(三)承运人不履行加固、改造义务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八条 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公路超限运输申请的,根据大件运输的具体情况,指定行驶公路的时间、路线和速度,并颁发《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其中,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的,由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颁发。《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式样由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定,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印制和管理。申请人可到许可窗口领取或者通过网上自助方式打印。第十九条 同一大件运输车辆短期内多次通行固定路线,装载方式、装载物品相同,且不需要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承运人可以根据运输计划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行驶期限不超过6个月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运输计划发生变化的,需按原许可机关的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第二十条 经批准进行大件运输的车辆,行驶公路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采取有效措施固定货物,按照有关要求在车辆上悬挂明显标志,保证运输安全;(二)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三)车货总质量超限的车辆通行公路桥梁,应当匀速居中行驶,避免在桥上制动、变速或者停驶;(四)需要在公路上临时停车的,除遵守有关道路交通安全规定外,还应当在车辆周边设置警告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需要较长时间停车或者遇有恶劣天气的,应当驶离公路,就近选择安全区域停靠;(五)通行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公路设施,承运人应当提前通知该公路设施的养护管理单位,由其加强现场管理和指导;(六)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预见因素而出现公路通行状况异常致使大件运输车辆无法继续行驶的,承运人应当服从现场管理并及时告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公路管理机构,由其协调当地公路管理机构采取相关措施后继续行驶。第二十一条 大件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有效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主动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大件运输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应当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一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不得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第二十二条 对于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大件运输车辆,承运人应当按照护送方案组织护送。承运人无法采取护送措施的,可以委托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公路管理机构协调公路沿线的公路管理机构进行护送,并承担所需费用。护送收费标准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制定,并予以公示。第二十三条 行驶过程中,护送车辆应当与大件运输车辆形成整体车队,并保持实时、畅通的通讯联系。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的大件运输车辆途经实行计重收费的收费公路时,对其按照基本费率标准收取车辆通行费,但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除外。第二十五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与辖区内重大装备制造、运输企业的联系,了解其制造、运输计划,加强服务,为重大装备运输提供便利条件。大件运输需求量大的地区,可以统筹考虑建设成本、运输需求等因素,适当提高通行路段的技术条件。第二十六条 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等设施进行检测和评定,并为社会公众查询其技术状况信息提供便利。公路收费站应当按照有关要求设置超宽车道。第三章 违法超限运输管理第二十七条 载运可分载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禁止行驶公路。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其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未超过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限定标准,但超过相关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不得在该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第二十八条 煤炭、钢材、水泥、砂石、商品车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经营人、管理人(以下统称货运源头单位),应当在货物装运场(站)安装合格的检测设备,对出场(站)货运车辆进行检测,确保出场(站)货运车辆合法装载。第二十九条 货运源头单位、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货运车辆驾驶人的教育和管理,督促其合法运输。道路运输企业是防止违法超限运输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车辆装载及运行全过程监控,防止驾驶人违法超限运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强令货运车辆驾驶人违法超限运输。第三十条 货运车辆驾驶人不得驾驶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第三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政府公布的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督检查。通过巡查、技术监控等方式督促其落实监督车辆合法装载的责任,制止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出场(站)。第三十二条 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联动工作机制,将违法超限运输行为纳入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和驾驶人诚信考核,实行违法超限运输“黑名单”管理制度,依法追究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车辆驾驶人、道路运输企业、货运源头单位的责任。第三十三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货运车辆进行超限检测。超限检测可以采取固定站点检测、流动检测、技术监控等方式。第三十四条 采取固定站点检测的,应当在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公路超限检测站进行。第三十五条 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利用移动检测设备,开展流动检测。经流动检测认定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应当就近引导至公路超限检测站进行处理。流动检测点远离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应当就近引导至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并公布的执法站所、停车场、卸载场等具有停放车辆及卸载条件的地点或者场所进行处理。第三十六条 经检测认定违法超限运输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当事人自行采取卸载等措施,消除违法状态;当事人自行消除违法状态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公路管理机构协助消除违法状态。属于载运不可解体物品,在接受调查处理完毕后,需要继续行驶公路的,应当依法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第三十七条 公路管理机构对车辆进行超限检测,不得收取检测费用。对依法扣留或者停放接受调查处理的超限运输车辆,不得收取停车保管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协助卸载、分装或者保管卸载货物的,超过保管期限经通知当事人仍不领取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三十八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检定合格的检测设备对车辆进行超限检测;未定期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其检测数据不得作为执法依据。第三十九条 收费高速公路入口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检测设备,对货运车辆进行检测,不得放行违法超限运输车辆驶入高速公路。其他收费公路实行计重收费的,利用检测设备发现违法超限运输车辆时,有权拒绝其通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将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公路管理机构有权查阅和调取公路收费站车辆称重数据、照片、视频监控等有关资料,经确认后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第四十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保护公路的需要,在货物运输主通道、重要桥梁入口处等普通公路以及开放式高速公路的重要路段和节点,设置车辆检测等技术监控设备,依法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行为。第四十一条 新建、改建公路时,应当按照规划,将超限检测站点、车辆检测等技术监控设备作为公路附属设施一并列入工程预算,与公路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运行。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依照《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道路运输条例》和本规定予以处理。第四十三条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8米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有前款所列多项违法行为的,相应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应当累计,但累计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第四十四条 公路管理机构在违法超限运输案件处理完毕后7个工作日内,应当将与案件相关的下列信息通过车辆超限管理信息系统抄告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一)车辆的号牌号码、车型、车辆所属企业、道路运输证号信息;(二)驾驶人的姓名、驾驶人从业资格证编号、驾驶人所属企业信息;(三)货运源头单位、货物装载单信息;(四)行政处罚决定书信息;(五)与案件相关的其他资料信息。第四十五条 公路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超限运输车辆不符合《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或者与行驶证记载的登记内容不符的,应当予以记录,定期抄告车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单位。第四十六条 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和驾驶人,以及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道路运输企业,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予以处理。前款规定的违法超限运输记录累计计算周期,从初次领取《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之日算起,可跨自然年度。第四十七条 大件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超限运输:(一)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的;(二)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三)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的;(四)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的。第四十八条 承运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的,除依法给予处理外,并在1年内不准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0元以下罚款。第五十条 违法行为地或者车籍所在地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资料,对违法超限运输车辆依法给予处罚,并提供适当方式,供社会公众查询违法超限运输记录。第五十一条 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第五十二条 对违法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现象严重,造成公路桥梁垮塌等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公路受损严重、通行能力明显下降的,交通运输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按照职责权限,在1年内停止审批该地区申报的地方性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第五十三条 相关单位和个人拒绝、阻碍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 则第五十四条 因军事和国防科研需要,载运保密物品的大件运输车辆确需行驶公路的,参照本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6年9月21日起施行。原交通部发布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0年第2号)同时废止。上述内容来源于小编整理发布,可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需要更多的法律解答,可在线咨询。2朝阳市捕捞辅助船的许可证核发法律依据捕捞辅助船在申报许可证件的时候,应该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证件,在申请的时候要求取得检验证书和船舶的登记证书。那么朝阳市捕捞辅助船的许可证核发法律依据是什么呢,小编已经整理了如下的内容供大家做法律参考。一、朝阳市捕捞辅助船的许可证核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制度……近海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近海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批准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制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二、朝阳市捕捞辅助船的许可证核发的条件核发渔业捕捞许可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二)取得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根据以上小编整理的内容可知,朝阳市捕捞辅助船的许可证核发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申请业务要满足的条件是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和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如有其它需求欢迎到做一对一的汽车咨询。
查看更多
相关推荐
相关问答
辽宁超限运输车辆确需行驶公路许可
1 .辽宁超限运输车辆确需行驶的道路通行证。最近,很多人对辽宁超限运输车辆真的需要行驶道路许可证的内容感到困惑,他们一直在咨询边肖。今天,边肖针对这一问题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能帮助您解答您的疑问。行政事项名称:超限运输车辆确实需要在高速公路
南宁公路超限运输许可受理条件有哪些
1南宁公路超限运输许可受理条件是什么?我们国家很多县级或者省级公路对汽车的要求比较高,超重的汽车是不能在上面行驶的。因为如果长期被超重的汽车碾压,道路的寿命会缩短。南宁公路超限运输许可受理条件是什么?一、南宁公路超限运输许可受理条件?《超限
发动机运...
限牌城市...
钣金件有...
温州公路超限运输许可在哪办理
1温州公路超限运输许可证在哪里?对于一些特殊的运输商品,运输车辆需要拿到所需证件后才能运输。那么你知道温州公路超限运输许可证在哪里办理吗?为了帮助您更好地了解相关法律知识,边肖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温州公路超限运输许可证在哪
道路运输...
道路运输...
道路运输...
超限运输车辆认定标准
1超限运输车辆认定标准的法理分析: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 (一)车辆和货物总高度离地超过4米的;(2)车辆和货物总宽度超过2.55米;(3)车辆和货物总长度超过18.1米;(4)总重量超过18,000公斤
道路运输...
道路运输...
3c认证...
更多案例
运营车辆进入城区有没有对高音喇叭的限制规定
许强甫
维修技师
奥迪 奔驰
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速度有何规定?求解答
刘佳
专家技师
宝马
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速度有何规定?求解答?高速公路限速不完全一样,有的小车限速120大车限速一百有的小车限速100大车限速80,具体看限速标示
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是为什么
徐飞
专家技师
保时捷 奔驰
为您查询到一下信息 规范司机驾驶行为,降低车辆运输风险:司机出现急加速、急刹车、急转弯等驾驶行为,定位器会记录其行为并生成告警,还可以监控司机的驾驶时间,防止疲劳驾驶,有效的减少交通事故。控制车辆速度,防止超速,在检查的时候GPS会记录车辆实时行驶速度。这个GPS是交通管理部门给安装的,就是为了防止和减少大货车的交通事故。
驾驶机动车在限速低于60公里/小时的公路上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下的如何处理?
梁锐飞
维修技师
丰田 长安
更多问答
关注
骆守喜
福特
林肯
好评
5.0
服务客户
2207
从业时长
13.57年
首页
新能源知识
行车技巧
用车保养
技师课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