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承担交通事故法律费用的原则。诉讼就是我们俗称的诉讼。在提起诉讼之前,当事人需要向法院交纳一定的诉讼费。最终谁该承担诉讼费,也需要根据案情做出判决。对于交通事故诉讼,到底谁该承担诉讼费?一、交通事故诉讼费用负担原则。在目前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普遍认为不应承担诉讼费用。具体法律依据是中国保监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保险条款》)第十条第四项:“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诉讼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属于交通保险责任免除的项目,作为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和垫付。”但从强制保险的立法设计来看,其保护利益的核心是不特定的事故第三人受害人,其合同目的是使事故受害人能够快速直接地获得保险合同所确定的保障。但这种诉讼的提起,仅仅是因为保险公司怠于行使人身损害赔偿义务。因此,作为违反立法意图的惩罚,保险公司应当支付诉讼费。同时,我国《保险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造成第三者损害的保险事故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本法的适用效果明显优于《保险条款》第十条第四项。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判决保险公司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费用买单。在合肥的司法实践中,《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六十三条规定,保险公司作为被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前拒绝理赔或者支付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的施救费用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二、交通事故案件诉讼费用如何收取?1.物业案件:1000到50000的4%收费率,加10元;超过5万到10万的收费标准为3%,加510元;10万以上至20万的收费标准为2%,加1510元;20万以上至50万的收费标准为1.5%,加2510元;50万以上至100万的收费标准为1%,加5010元;10万元以上0.5%的收费率,加10010元。2.申请财产保全:1000元至10万元的1%,加20元;10万元以上的收费标准为0.5%,加520元。3.申请执行案件:1万元至50万元的收费标准为0.5%;50万元以上的按0.1%的收费标准,另加2000元。立案时不预收执行费。4.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预交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再审后上诉的,不预交案件受理费。5.对于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当事人一审驳回管辖异议的案件,按照非财产案件收费标准收取案件受理费。6.原告提出两项以上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需要合并审理的,应当按照不同的诉讼请求分别计算收取案件受理费。7.申请承认外国仲裁裁决的案件,每件交纳500元人民币;对于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案件,根据收费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申请执行的金额或者标的额,如果最终决定是只承认不执行的,扣除500元后,剩余部分返还申请人。8.基层法院第一审的上诉案件,由上诉人向法院预交。双方提起上诉的,应当预交。数额与一审相同。9.(1
10.人民法院受理诉讼标的为外币的案件,应当根据诉讼标的的金额计算应当支付的诉讼费用数额,并按照人民法院书面通知当事人缴纳诉讼费用之日的汇率折算成人民币。案件受理费和申请费以人民币计收;其他诉讼费用除必须在国外缴纳的以外,均以人民币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