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行驶过程中脱离了车辆的驾驶员属于“车上人员”还是“第三者”的问题,由于观点不统一,各地法院作出了不同的判决意见。
赵刚是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某运输公司的员工,2019 年 5 月 17 日,赵刚在启动大货车以后离开了驾驶室。随后,其拉开左侧车门准备进入驾驶室时车辆突然向前行驶,导致左侧车门刮到了前方树上,回弹时将赵刚夹在车门与车辆中间。赵刚经抢救无效死亡。之后,赵刚的家人向保险公司提出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索赔,但保险公司表示拒绝。于是赵刚的家人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赵刚医疗费 1129 元、死亡赔偿金 11 万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足额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 50 万元,共计 611129 元。
张先生是一名送货员,他曾驾驶货车前往江苏苏州昆山一物流园内送货,按照惯例,他将车停好后就离开了。但没过多久,有人反映张先生的车挡了路,由于手上有事忙不开,张先生就拜托了身旁的李先生帮忙挪车。李先生将车辆往前开了一段停稳后,就到车辆后方处继续干活,没想到,货车发生倒溜,将背对着车辆干活的李先生直接撞倒在地,送医抢救后,最终不治身亡。事后,因赔偿问题,李先生的亲属将张先生及其供职的物流公司,以及该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起诉至苏州昆山法院,要求共同赔偿。
两个案件的争议焦点都是:死者赵刚和李先生在挪车前后的“角色”变化,能否将作为驾驶员的他们,作为“车外人”进行赔偿。
1.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赵刚家人的主张成立,赵刚位于车辆下方,保险公司应
2.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李先生受雇于物流公司,属于职务行为,委托挪车的受益行为由物流公司同时享有,被告物流公司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物流公司在保险公司投保了相应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应该在承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