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想买辆车日常使用,2021 年 6 月 23 日,他在高新区汽车工业园区一家汽车销售公司看中了一辆轻型客车,并签订了《销售订单合同》。合同中双方特别约定处手写“车型不改,颜色不变,定金不退”,另合同协议约定内容(二)约定“如本公司在承诺交车时间,遇到不可抗力因素,或生产厂商的原因,造成甲方未能及时供货,由本公司与订购方协商解决,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陈某按约定支付定金 2 万元,汽车销售公司亦按陈某所购车型向车辆生产厂家发送了订单。
陈某高兴地回家等待提车。然而,提车日期到了,他正准备去汽车销售公司提车时,被销售经理告知,因厂家原因,车辆没有现货,不能如期交车。陈某找到销售经理,要求退订单,并返双倍违约金。对于陈某的要求,汽车公司销售经理表示,当时签订合同时,双方在特别约定处,用手写的“车型不改,颜色不变,定金不退”,另合同协议约定内容(二)明明写着生产厂家原因导致无法交货属于不可抗力,故本公司不担责,但可调整车型。
陈某并不认可汽车销售公司的说法,他说:“厂家原料短缺,怎么能算是不可抗力因素,完全是汽车销售公司推托的说辞。”那段时间,陈某多次找汽车销售公司索要赔偿,但均无果。2022 年 1 月 6 日,陈某将汽车销售公司告上了法院。前不久,高新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陈某认为对方违反合同约定至今未交付车辆,已构成根本违约,要求解除合同,并支付双倍定金 4 万元。汽车销售公司辩称,对于陈某交付 2 万元定金的事实认可,但公司并非恶意推脱不交付车辆,未能如期交付车辆是厂家原因所致,因此不同意解除合同并双倍返还 4 万元定金。
经审理,法院认为,汽车公司销售经理在合同中双方特别约定处手写“车型不改,颜色不变,定金不退”的内容,属于格式条款。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因此,该格式条款无效。法院判决,汽车销售公司需双倍返还陈某定金 4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