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证驾驶交通事故如何赔偿,无证驾驶交通事故如何赔偿——兼析交通事故《条例》与《条款》【案例】的冲突。原告:杨、魏和谋、魏贵谋、魏邦、被告人:王小谋。被告:蔡某。被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某公司。2009年3月28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来到蔡某家中(被告人王某于14时许,驾驶摩托车由北向南沿定春线行驶至东坝镇河南村小枧头路段,将全体原告亲属魏、原告人杨的丈夫魏某、魏贵某、魏邦、的父亲魏某撞倒后驾车离去。魏当晚经抢救无效死亡。高淳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魏不负事故全部责任。此外,肇事车辆由被告的保险公司投保。原告知,2009年3月28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王某驾驶苏AS3795二轮摩托车沿定春线由北向南行驶至东坝镇河南村小枧头路段,将原告亲属魏撞倒,并自伤。被告人王某驾驶摩托车逃逸。魏当晚经抢救无效死亡。高淳县交警大队认定事故责任:被告人王小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魏无。肇事车辆系被告人王某向被告人蔡某借用,该车辆在被告人的保险公司投保。现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赔偿各项损失358613元。被告王小谋辩称,对原告诉称的事故过程、损害后果、责任认定均无异议,对诉讼请求无异议。被告蔡辩称对事故发生、损害后果、责任认定均无异议,但我不同意赔偿,因为我的摩托车在院子里,我在睡觉。我不知道被告人王某是什么时候骑的车。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对事故过程、损害后果、责任认定均无异议。肇事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期内无异议。但肇事车辆是盗窃过程中的事故,被告人王某也被取消驾驶资格。根据交强险条款的相关规定,驾驶人不具备相应驾驶资格,在抢劫过程中发生事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要求我们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庭审]高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侵犯公民身体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王某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王某不及时抢救被害人,驾车逃逸,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并对被害人进行赔偿。被告人蔡某与王某虽是朋友关系,但蔡某并不知道王某何时驾驶摩托车,且车辆停放在蔡某自家院子里。蔡某已尽到合理的注意和管理义务,对王某擅自驾驶其所有的摩托车不存在过错,故蔡某对本次交通事故不负赔偿责任;涉及事故的车辆由被告的保险公司投保。在保险期间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以交通事故发生在车辆被盗期间,且被告人王某无驾驶资格为由,认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但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财产损失不在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赔偿原告医疗费1404元、丧葬费13687元、死亡赔偿金9000元交通事故处理人误工费2250元、交通费2000元、精神损失费3万元,共计164763元; 被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某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11404元,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完毕;被告王小谋赔偿原告超出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损失53359元,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点评]本案有两个争议点。一、被告蔡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被告人王某无驾驶资格,保险公司是否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一、本案被告蔡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事实上,焦点是确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的责任主体。在我国与交通事故赔偿相关的立法中,包括《道路交通安全法》在内,对交通事故赔偿的主体一直没有总结和界定。然而,最高法院近年来作出的司法解释,体现了作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运营主导权与运营利益的“二元论”精神。所谓“二元论”,其中之一就是行驶控制权,即谁拥有支配和控制车辆行驶的权利。这种支配和控制包括具体的、现实的支配,比如车主独立驾驶,借用人驾驶的情况;还包括潜在的、抽象的支配,如车主将车辆借给他人,出租给他人驾驶的情形。二是运营利益归属,即车辆运营谁受益。这种利益可以是从机动车运营中获得的直接利益,也可以是间接利益,以及基于心理和情感因素的利益,如精神上的满足、快乐、人际关系的和谐等。在这种情况下,首先要判断案件事实。王小某和蔡某是朋友。王小某来到车主蔡某家,在未告知蔡某并拿到车钥匙的前提下,利用车辆启动漏洞将事故车辆骑走。按照运营支配和运营利益的“二元论”标准,在这种情况下,谁应该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主体?被告保险公司认为王某盗窃了被告蔡某的车辆。两被告虽为朋友关系,但被告蔡对王小某驾驶其车辆的行为不知情。他之前从未说过需要他的车辆,应该定性为利用车辆启动漏洞盗窃车辆。这起事故发生在盗窃期间。根据“二元论”,被告人王某对肇事车辆享有直接控制和支配的权利,此车辆的营运利益直接归被告人王某所有,被告人蔡某在此车辆营运过程中未获得任何利益。所以这次事故应该是在盗窃期间发生的。笔者认为,正是因为两被告是朋友关系,且根据两被告的陈述,由于被告人蔡某当时正在睡觉,被告人王某未告知车主蔡某,且蔡某本人在被包时,经常使用被告人王某使用的方法发动车辆。王某多次看到蔡这样做,应该是擅自驾驶他人车辆的情况。认定本案属于擅自驾驶他人车辆的案件。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未经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擅自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擅自驾驶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车主蔡某是否未尽到注意或管理义务?车辆存放在车主蔡某自己的院子里,车辆放在农村自己的院子里,车钥匙未放在车辆上,但由于车辆本身有磨损,被告人王某利用车辆启动漏洞骑行车辆。笔者认为,被告蔡已尽到了合理的注意或管理义务。因此,本案的赔偿责任主体应为被告人王某擅自驾驶他人车辆,被告人蔡某无需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