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告对交通事故的答辩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如今人们遇到交通事故时,一般不会选择用暴力手段解决自己的问题,而往往会选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如果你是交通事故的被告,这份答辩状怎么写?让我们来看一下边肖交通肇事案被告答辩的相关内容。一、交通事故被告答辩:济南东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X4号文东花园X座X单元X室。法定代表人XXX根据事实和法律对周瑜诉被申请人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作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原告要求赔偿误工费16512.56元,证据不足。原因如下:1。事故发生时,原告是罗村。2.旷工时间必须以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结合他的病历等为准。但根据原告提供的病假条证明,只有一张病假条,每月休息时间30天,其住院总时长(1 18 15)只有64天。张店亿利达泡沫包装厂出具的误工证明称误工时间为359天,与事实不符。3.原告第一次从中心医院出院时(2004年1月16日),在住院病历首页的出院状态一栏中记录的是原告的治疗为“治愈”,没有向其出具病假条,说明原告的伤情已经治愈,不属于连续误工,不需要休息。换个说法,即使原告损失了时间,也要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但原告张店亿利达泡沫包装厂提供的误工证明是虚假的,不能证明双方的劳动关系。即使存在劳动关系,也要提供休息期间的“考勤表”和“工资表”,证明其收入确实减少了。但是,原告没有提供考勤表和工资表。因此,原告关于误工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被告只承担应由其承担的部分。(2)关于护理费,被告不承担。理由如下:原告提供的护理费证明不足。护理费应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员数量和护理时间长短确定。但原告提供的证据没有医院出具的护理意见,也没有护理人员收入减少的证明。因此,被告不承担护理费。(3)交通费凭据应与就医地点、时间、次数和频率一致。但原告只提供了交通费凭证,未提供时间、频次、人数。(四)住院伙食补助参照淄博市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伙食补助标准。原告在张店住院共计34天,每天6元就是34*6=204元。(5)对伤残赔偿金4208.9元有异议。原告应提供其户口簿,证明其受伤时的户籍性质。物理治疗费没有法律依据。(七)原告的父母抚养费根据原告的伤残等级,结合原告父母的户口、年龄以及原告是否有其他兄弟姐妹等因素综合计算。(八)摩托车修理费300元,被告不承担。被告车辆受损,修理费也发生了。上述费用只是原告的理论损失,被告在事故中扣除自己的次要责任后,只能承担60%的费用。以上回复请参考法院。代理被告处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交通事故模板答辩状答辩人:王某,女,42岁,汉族,现住址:呼和浩特市楼小区。因与原告发生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被告现提出如下抗辩
原告在起诉状中称,交通事故发生后,在253医院住院8天,再到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这是错误的。根据253医院病历第8页的记录,原告于2007年7月3日入院,2007年7月9日出院。原告在253医院住了6天,而不是8天。此外,原告第二次在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住院,未经医疗机构同意。(2)原告请求的赔偿项目及计算方法错误的,被申请人不予认可。1.原告对医疗费用的计算。本案中,原告受伤后第一次治疗的医院是解放军第253医院,第二次去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治疗。没有转院证明属于擅自转院治疗,治疗过程中存在大量不符合临床技术规范的非针对性治疗和用药现象。因此,被申请人无法接受巨额不合理费用,被申请人也不会赔偿原告擅自转院治疗所产生的医疗费用。2.原告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陪护费、交通费等。因无事实依据,且原告住院,故数额计算有误,被申请人不予认可。原告应当根据本案事实重新计算。3.财产损失费的计算不合理。本案中,原告没有对财产损失价值进行评估,扣除折旧费,直接按照财产损失总额进行索赔。被申请人对此有异议的,不予认可。原告应评估财产损失价值并重新计算。(3)本案中,被申请人的车辆也有损坏,经济损失与原告相抵。2007年7月3日,被申请人与原告发生交通事故时,被申请人的车辆也受到了损害。事后,原告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被申请人车辆被法院查封扣押近一年。由于长期停放,车辆自然磨损严重,几近报废。在过去的一年中,原告对被申请人的车辆进行了保全,造成了车辆保管费等巨额经济损失,故原告应与被申请人相互抵消损失。三。交通肇事罪被告答辩:李X,男,43岁,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被申请人:王,男,24岁,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被申请人答辩如下:被申请人不同意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原告1号主张的赔偿金额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被申请人无需承担任何赔偿。并要求法院对诉讼费做出判决。以及事实和理由:(1)交通事故认定书错误认定被申请人责任1。这起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2007年10月25日06时40分,被申请人李X驾驶宝来轿车(京G6XXX)由西向东正常行驶,李XX驾驶遄达轿车(京JTXXX)同方向行驶至此处。该车(京JTXXX)前部与宝来车(京GXX)后部发生碰撞,导致宝来车(京GXX)右前部撞向正在隔离设施一侧车道等候的张X、王X,造成交通事故。【事实见: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技术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2.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和调查。事故证明核实:“被调查人李X酒精含量为0mg(毫克)/100ml(毫升),宝来轿车(京GXXX)已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经人工检查,全车刹车有效,被申请人具有合法驾驶资格。”可见,被申请人不存在任何不当驾驶行为,其驾驶的车辆不存在任何事故隐患。3.错误的交通事故确认书。事故原因分析及责任认定中确认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李XX未保管好保险箱
被告人李X的车未能确保安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法规,是事故的次要原因。因此,负次要责任。事实认定中,不存在被申请人不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不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的行为。相反,经查证属实的事实均表明,被申请人不存在任何不当驾驶行为,其驾驶的车辆不存在任何事故隐患。被申请人没有过错,纯属意外,不应认定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认定当事人的责任。当事人有过错的,应当认定当事人有责任;当事人没有过错的,应当确定当事人没有责任。)事故认定书对被申请人的过错视而不见,认定其无责任是错误的。[资料]四环路是北京绕城高速公路,距离北京市中心平均8公里左右。北京四环路全长65.3公里,桥梁147座,交通安全设施齐全。主干道双向八车道,全封闭全立交,设计速度100km/h 03010第六十三条行人不得穿越或者倚靠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接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其他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第五十七条行人、乘车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行人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道;(3)行人不得在车行道上行走或兜售、发送物品;(四)不得在车行道上等候车辆或者呼叫营运车辆;根据事故认定的事实和上述规定,被申请人的行为明显违反相关规定,存在过错,应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承担相应责任,而不是无责任。4.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责任的法律依据是错误的。按照《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所列13.1认定事故责任是错误的:“凡未列入‘认定责任一’至‘认定责任五’的情形,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认定当事人的责任”。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12责任6-三方以上责任12.1三方以上责任,参照本标准确定。以及:8确定责任二——根据附录AB分类确定责任8.1在不能适用'确定责任一'清单的情况下,根据'附录'中过错行为的交通事故类别确定当事人是否有A级行为,确定当事人是否有附录中B级行为,然后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当事人的责任:8.1.4双方只有A级行为或者双方都有A级和B级行为的,双方承担同等责任。当事人过错行为及事故分类表严重过错行为(A类行为)机动车未按规定会车,后车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与事故38、104310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与前车未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2行人未按规定通行事故79、305712、行人进入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道。认定被申请人与本案另一被告李XX承担同等责任,被申请人无责任。(二)被申请人主张的赔偿金额部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1.医疗费用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和住院费用收据确定
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员数量和护理时间长短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无收入或者聘用护工的,按照当地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护工劳动报酬标准计算。护理期应当计算到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为止。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护理费应当符合上述规定,由原证据确定。4.交通费按照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所发生的实际费用计算。运输费用应以正式票据为依据;相关凭据应当与就医的地点、时间、次数和频率一致。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交通费应当符合上述规定,由原证据确定。5.营养费根据受害人的残疾情况和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营养费不符合上述要求,由原证据认定。7.受害人因侵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本案中,被申请人对自己受到的伤害存在严重过错,被申请人对无过错的被申请人不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民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公正判决。致海淀区人民法院被申请人:(签名或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