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肇事罪案件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那么交通肇事罪是什么情况呢?以下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交通肇事罪案例分析原公诉机关怀远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河南省炎陵县交通局汽车队。法定代表人成顺利是该队队长。委托代理人王永利,男,197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鄢陵县人,车队副队长,住河南省鄢陵县东街。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付玉,2003年1月30日出生,河南省长葛市人,汉族。她住在长葛市大洲镇长安路,是死者傅俊杰的女儿。法定代表人张艳华,女,1977年11月5日出生,河南省长葛市人,汉族,大专学历,教师,住址同上,系付宇母亲。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艳华的基本情况同上。已故傅俊杰的妻子。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付光荣,1945年1月18日出生,河南省长葛市人,汉族,农民。他住在河南省长葛市河上桥镇人民路42号,是死者傅俊杰的父亲。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美莲,1950年9月8日出生,河南省长葛市人,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死者傅俊杰的母亲。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厚德,194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县人。他是一名员工,住在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胜利街223-4号。他是已故的李海涛的父亲。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淑贞,女,195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人,无业,住址同上,系死者李海涛的母亲。原审被告人常友良,男,197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鄢陵县人,初中文化,司机,住河南省鄢陵县大马乡后营村。2003年10月31日,因违反交通规则被怀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03年11月10日被刑事拘留。他于当月14日被捕,并于当天被处决。现羁押在怀远县看守所。二。交通肇事罪的立案标准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立案侦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0日公布、11月21日生效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交通肇事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造成一人死亡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3人以上,负同等责任的事故;(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力赔偿30万元以上的。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交通事故造成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饮酒、吸毒后驾驶机动车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部件失灵的机动车;(四)明知机动车无号牌或者报废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行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应该注意的是
以上是边肖对交通事故案例的介绍。边肖提醒大家,交通事故发生后,应积极配合警方调查处理后续工作,不得离开事故现场,否则按逃逸处理。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我们网站可以提供律师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