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事故赔偿计算方法的法律分析:1。伤残赔偿金=被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期限(1)赔偿标准:被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补偿期限:60周岁以下,自定伤残日期按20年计算。60岁以上的,每增加1年,从20年减少1年。75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a . 60周岁以下残疾赔偿金=被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残疾赔偿金指数B, 60 -74岁伤残赔偿金=被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 伤残赔偿金指数C、75岁以上人员伤残赔偿金=被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伤残赔偿金指数2。 残疾辅助器具费=每件假肢价格 20年假肢寿命。假肢维修费用一般由法院根据一般适用标准确定,实践中支持20年。3.丧葬费=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申诉法院所在地6个月平均工资,一般参照省统计局公布的数字计算。4.被赡养人生活费=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人均年消费支出赡养年限(1)赔偿标准:上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支出标准。(2)赔偿期限:未成年,计算至18周岁。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按20年计算。但60岁以上,每增加1年,20年就减少1年。75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3)赔偿限额:被抚养人有数人的,每年赔偿总额不得超过被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支出。a .未满18周岁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申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18-被扶养人实际年龄)] 负有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人数伤残赔偿指数(注:受害人死亡的, 无需乘以伤残赔偿指数)b . 18-60周岁被扶养人生活费=[申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费支出20年] 被扶养人负有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注:受害人死亡的, 不需要乘以伤残赔偿指数)c . 60-74岁被赡养人生活费={上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20年-(死者实际年龄-60岁)])-负有赡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注: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乘以伤残赔偿指数)D, 75岁以上=[申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支出5年] 负有赡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注:受害人死亡的,无需乘以伤残赔偿指数)5。 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元/天)住院天数6。医疗费用=医药费、住院费、其他7。误工费=误工费收入(日/月/年)误工费(1)有固定收入的,按固定收入计算。(二)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3)如果被害人不能p
a、60岁以下死亡赔偿金=被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B、60 -74岁死亡赔偿金=被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c、 75周岁以上死亡赔偿金=被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造成一人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力赔偿30万元以上的。交通事故造成一人以上重伤,对事故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饮酒、吸毒后驾驶机动车的;(二)驾驶无驾驶资格的机动车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部件失灵的机动车;(四)明知是无牌或者报废机动车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行驶的;(六)逃离事故现场,逃避法律追究的。第三条“交通事故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的行为。2在非机动车道行驶的扣分法律解析: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一次记3分。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 1。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2分: (一)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含公交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的;(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五)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或者未按照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六)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其他机动车号牌、驾驶证的;(七)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和掉头的;(八)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九)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货车、校车、危险品运输车超过规定时速20%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超过规定时速50%,驾驶其他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50%的;(十)连续驾驶中型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不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不足20分钟的;(十一)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2.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一次记6分: (一)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二)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含公交车)、校车超过核定人数20%,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超过核定人数20%的;(四)驾驶中型客车、校车、危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下的;(五)在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货车、校车、危险品运输车辆,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50%以下的;(六)驾驶载货车辆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七)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八)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驾驶机动车非法占用应急车道的;(九)在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不按照规定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的;(十)驾驶机动车携带不可分解的超限物品,不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不悬挂明显标志的;(十一)驾驶机动车运载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不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不悬挂警示标志和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十二)隐瞒或者欺骗更换机动车驾驶证的;(十三)连续驾驶除中型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以外的机动车超过4小时不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不足20分钟的;(十四)驾驶机动车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的。3.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一次记3分: (一)驾驶营运客车(不含公交车)或者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客超过核定人数20%的;(二)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危险品运输车辆,或者以低于每小时20%的速度驾驶其他机动车的;(三)驾驶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下的货物、车辆的;(四)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低于规定的最低时速的;(五)驾驶禁止进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的;(六)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七)驾驶机动车通过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或者避让行人的;(八)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标线的;(九)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或者让行,或者逆向行驶的;(十)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十一)在道路上发生车辆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警示标志的;(十二)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4.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一次记2分: (一)驾驶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驶或者停车的;(二)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妨碍安全驾驶的手持电话行为的;(三)驾驶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帽的;(四)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五)驾驶机动车,在前机动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六)未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七)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牌,或者不按照核定的路线行驶的;(八)上下校车的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点停靠的;(九)校车不搭载学生上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标志的;(十)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检查校车状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十一)校车上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校车发动机熄火前离开驾驶座的。5.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分: (一)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二)驾驶机动车不按照规定乘车的;(三)驾驶机动车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四)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和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和机动车驾驶证的。